目前我国家庭领域的立法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根据,逐步出台了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民事活动等相关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将公民平等权落实到婚姻家庭之中。同时,呈现出独特的文化性、伦理性、利他性的立法理念。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日前,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出台。家庭工作和家庭领域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受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提到“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家庭领域立法的整体情况如何,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与家庭有关
目前我国家庭领域的立法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以宪法为根据,家庭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逐步出台,主要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中涉及特定群体婚姻家庭权益的相应法律规范,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个人所得税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应法律规范,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林建军认为,我国与家庭相关的立法包括三类,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我国目前的家庭立法涉及了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民事活动等相关领域的立法。”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奎杰说,总体来看,我国的家庭立法类型不多,数量较少。
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永英看来,我国与家庭相关的立法分为专门立法和其他与家庭有非常密切关系、支持家庭发展的法律法规等。
立法呈现文化性、伦理性、利他性
“专门立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家庭领域立法更加体系化、精细化。”张永英如此阐述我国家庭领域的立法特点。
林建军认为,从立法理念来看,家庭领域立法呈现出独特的文化性、伦理性、利他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家庭领域立法呈现出系统性、逻辑性。“家庭立法是法律体系中最突出体现传统文化底蕴的法律。”林建军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等内容,对中国传统文化做出时代回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林建军认为,家庭立法也是法律体系中最突出体现伦理道德色彩的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并采用抚养、赡养、扶养三个词汇,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中“慈”“孝”“悌”等伦理观念。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宣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伦理属性浓厚。
“家庭立法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而非功利性,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林建军说,重在维系家庭共同生活秩序和实现家庭功能,并保护弱者利益。由此,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要照顾子女、女方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确立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给予特别保障以补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法律行为能力不足产生的落差,从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才智全面和谐发展。
在尹奎杰看来,我国家庭领域相关立法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相关立法层级高,多体现为全国性的立法;二是多体现为民事领域立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基本民事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等民事领域的社会关系;三是多以保障家庭成员权益为主要内容;四是重视男女平等和家庭成员平等的法律保障,把宪法强调的公民平等权落实到婚姻家庭之中,特别是为实现家庭中的性别平等、权利平等、地位平等提供具体的法律保护。
立法进展与妇女解放有内在联系
我国家庭领域的立法体现出哪些立法理念?在尹奎杰看来,我国家庭领域立法背后,是推动家庭关系法制化,促进家庭成员平等化,维护家庭和谐与发展的立法理念。他举例说,从新中国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开始,国家就把婚姻家庭纳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并不断完善。
张永英认为,我国家庭领域的立法更加强化男女平等理念,注重家庭文明建设,与妇女解放事业密切相关。家庭领域立法,注重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提高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比如,更加支持和倡导男女共担家庭责任,同时更好地促进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妇女能够获得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的机会。
“我国家庭立法进展与妇女解放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客观的联系。”尹奎杰说,一方面,妇女解放推动了家庭立法的进步,1950年婚姻法就是在实现妇女解放的背景下出台的。同时,家庭立法的每一次重要进步,都与妇女现实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妇女解放分不开,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另一方面,家庭立法的每一次重要进展又是对妇女解放成果的立法保障。妇女在家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地位、权利、利益的保障,都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维护的。
国家对家庭领域的立法干预,边界在哪里?
在尹奎杰看来,国家对家庭领域的立法干预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立法不得干预纯粹的家庭内部事务。例如家庭成员信息、家庭隐私等。二是立法可以通过明确家庭责任或者家庭义务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等。三是立法可以介入家庭中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的行为,这主要基于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例如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干预。四是以家庭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确定,这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更好发挥社会职能,推动社会进步,例如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
尹奎杰特别指出,公权包括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立法对家庭关系的调整和司法对家庭纠纷的处理,不同于行政权介入家庭关系。一般来说,行政权对家庭关系的介入应当是谨慎的,应当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这样才能体现对家庭利益的保护。
围绕家庭新特点新情况完善相关立法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副院长林晓珊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中国家庭变迁:轨迹、逻辑与趋势》中指出,在过去的四十年中,中国家庭的形成正在日益往后推迟,家庭规模走向微型化,家庭结构呈现多样化特征,家庭关系也趋向民主化和平等化,但是家庭的发展也面临日渐增多的风险和脆弱性。
尹奎杰认为,当前我国的家庭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例如婚姻家庭观念多元、家庭结构简单、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失衡、离婚率增高且单亲家庭增多、儿童家庭监护缺失、老龄化家庭与空巢家庭增多等。未来应从立法上作出回应,例如围绕“三孩”政策,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家庭资源配置方面的立法衔接,加强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促进就业、失业、社会保障与家庭立法的法律衔接;强化对家庭监护、老年人权益、残疾人保护等方面家庭的责任与社会福利立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成员健康等方面的法律等。
张永英认为,随着“三孩”政策,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各地的探索实践一起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固化。
“家庭领域立法对社会发展的整体关照特别是对社会变迁、科技发展的及时回应不够。”林建军告诉记者,例如,对同居现象未予规制,对人工生育等亲子关系认定面临的挑战未予回应,均有待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