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任
近日,河北省辛集市政府官网今年10月28日公布的一份《辛集市2021年10月城乡特困公示》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这份公示单详细列出了城乡特困人员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姓名、性别、详细身份证号、特困类别和每月供养金额。被公开个人信息的特困群众有2001人。11日晚间,辛集市政府办工作人员表示,会立刻查找网页并作出处理。
近几年,此类公示时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9年,高密市住建局廉租房申请公示泄露公民隐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政府官网在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等相关公示中存在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显然是个人隐私问题,就算在进行廉租房申请等公示时,为了方便社会监督,也不应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完整呈现出来。可以采取对公民身份证号码部分打马赛克的处理方式,这样既能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又能满足外界的监督需要。
一些政府部门将公民个人隐私进行“密集”公开,这透露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欠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意识。政府部门随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不规范用权,最终都会侵犯到公众的正当权利,甚至将本是利民惠民的民生政策“好事办坏”。
公民个人隐私权,如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利一样,不容侵犯。政府部门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正当权利,严守权力边界。相关部门也应健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对公共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堵住公共部门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唯有如此,像“泄露特困群众隐私”这样将惠民政策“好事办坏”的事件才会越来越少,民生工程才不会异化成“堵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