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众对人脸识别门禁的接受度较高——超过75%的受访者认为,出于安全防控需求,一些小区、写字楼等场所“有必要”刷脸出入
● 约14%的受访者因人脸识别遭受过财产损失或隐私被侵犯,另有约19%的受访者不确定自己是否遭受损失。48%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被滥用的趋势
● 如果人脸识别技术在缺少法治监管的基础上广泛推广,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公众在牺牲隐私的同时也没有获得安全。“大面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性风险。”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富东燕
即将过去的一年,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发生了深刻变革。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常态化,让人脸识别迎来更广泛的落地,如园区门禁、远程医疗、智慧城市等场景;另一方面,一些由此引发的安全事件加剧了人们的担心和焦虑,让人脸识别在一些领域逐渐退场,如零售门店、售楼处等。同样在这一年里,人脸识别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相继出台。
那么,公众对于人脸识别的态度普遍如何?近日,由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主办的“2021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在北京举行。会上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合规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受访者对于人脸识别落地的接受度较高,但对人脸识别滥用的担忧也较为明显,显示出“又爱又怕”的矛盾心理。
逾七成接受小区/写字楼强制人脸门禁
2021年,小区强制刷脸、线下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收集消费者信息等现象引发社会关注,报告就这些富有争议的场景调查了公众看法。
报告显示,公众对人脸识别门禁的接受度较高——超过75%的受访者认为,出于安全防控需求,一些小区、写字楼等场所“有必要”刷脸出入。只有约15%的受访者表示明确反对,认为应提供其他出入方式。
相比门禁管理,公众对在商业营销中使用人脸识别的接受度低一些,但仍有近半数(43%)的受访者可以接受线下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摄像头。
今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根据规定,未成年人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20时至21时玩网络游戏,这给人脸识别带来了新的应用场景——不少游戏厂商在游戏过程中弹出人脸识别窗口,防止未成年人违规玩游戏。报告显示,这一应用得到3/4受访者的支持,并认为“值得推广”。
随着公众需求越来越精准化和定制化,需要陌生人进入私密场所的场景越来越多,比如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这些服务人员上门时,公众是否认为出于安全性考虑,需要他们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
结果显示,公众对以上服务人员用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均表现出较为认同的态度,只有15%的受访者反对,其中,对网约车司机使用人脸识别验证身份的呼声最高。而且,女性希望服务人员用人脸识别验证身份的意愿比男性更高。
约14%的受访者因人脸识别遭受过损失或隐私被侵犯
在人脸识别技术不断落地的同时,隐私泄露、网络攻击等事例逐渐显现,这让公众对人脸识别的信任度产生了影响。
报告显示,约63%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比较安全,而认为非常安全和不太安全的比例相当,都约为18%。其中,女性对人脸识别技术有着更多的不信任,在认为非常安全的人群中,男性为22.62%,女性的这个数字只有14.44%。
在认为人脸识别不太安全的受访者中,逾九成担心人脸信息被泄露、贩卖、冒用、盗用、挪作他用等,也有过半受访者因不知道原始人脸信息如何处理和保管、是否会被删除而感到担忧。
今年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王女士因身份证被盗用,被他人冒充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并背上上万元贷款,在该过程中,不法分子顺利通过了银行的人脸识别系统……近年来,因人脸识别造成的财产损失或隐私泄露事件屡被曝出,报告发现,这样的事件不是个例——约14%的受访者因人脸识别遭受过财产损失或隐私被侵犯,另有约19%的受访者不确定自己是否遭受损失。48%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有被滥用的趋势。
在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方面,约八成受访者倾向于政府设立监管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减少风险。另外,也有半数以上受访者希望通过对人脸识别设备进行检测认证、提高人脸识别行业进入门槛、限制人脸识别使用场景,以此规范人脸识别的应用。
大面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性风险
在人脸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人们不可能也不会去完全拒绝。报告分析认为,从受访者对人脸识别落地场景所表现的积极态度可以看出,大多数公众并不会因存在风险而抗拒人脸识别技术,而是更希望人脸识别的监管能够跟上,包括政府监管、立法监管、检测认证等。
可见的情况是,近年来,人脸识别的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相继出台,我国对人脸识别的监管逐渐从严。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要求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需存在“特定的目的”及“充分的必要性”,并引入了“单独同意”的要求。
“近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关于人脸识别立法的争议都是极其激烈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会上介绍,他认为,在中国,对人脸识别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完全禁止,“但立法规制是完全有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定是中国专门规定人脸识别问题的唯一法律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在法律层面对人脸识别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规制。”
石佳友强调,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信息,对其处理必须征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其人脸信息,并进行身份识别;在公共场所设置的人脸识别监控设备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不得用于分析个人的职业、消费能力、消费频率及习惯等其他无关目的;针对“刷脸”门禁的现象,必须赋予受影响的个人以选择权,有权选择以人脸识别之外的其他方式验证识别身份。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提出,如果人脸识别技术在缺少法治监管的基础上广泛推广,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公众在牺牲隐私的同时也没有获得安全。她同时认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不只是对个体而言,也是社会层面的重要秩序安排,因为它直接关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大面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性风险。”
劳东燕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敏感信息的规定难以有效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对于这类高度敏感的信息,要进行专项立法,并采取以公法保护为主的方式。在专项立法的规定中,需要明确数据处理者才是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无论是从受益程度,还是从风险预防能力与风险预防效果来看,都应该将‘鞭子’打到数据处理者身上。相应地,立法对人脸信息技术的规制重心,应当从知情同意机制转向数据处理者的合规义务体系。”劳东燕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