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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法·权益观察

法律应“严格限制”青少年文身


    法律限制青少年文身的唯一理由是家长主义。具体来说,由于文身是对形貌的不可逆改变,将极大影响人生选择,而青少年还无法理性决定一生中以何种形貌示人,更不用说做好承受相应后果的准备,因此法律可以出于家长主义原则,限制这种非理性的选择。而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效果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严格限制方案比一般限制方案更好。

    ■ 王泰人

    一谈到青少年文身,大多数家长都会表达不安与焦虑。家长们的担忧有现实原因,文身的确会给青少年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主要表现在健康风险和就业困境两方面。

    文身有潜在的健康风险。首先是感染风险,重复使用的针头和墨水可能导致乙肝和艾滋病的传播。其次,有些文身者可能会过敏、不愈合,或产生肉芽肿、瘢痕。另外,对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皮肤还没有发育完全,这意味着一个人在 17 岁时获得的文身可能会在 24 岁时拉长、褪色和歪斜。最关键的在于,文身是永久性的。去除文身不仅困难、昂贵且仅部分有效——不但不能将皮肤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还会留下永久性疤痕。

    拥有文身还会限制青少年未来的职业选择,国家明文禁止文身者进入的行业就有:军人、人民警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等。对于文身最为盛行的体育和演艺行业,相关管理机构也发布了限制性要求。

    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出发,青少年文身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在现代法治社会,如果道德准则和自由市场调控失灵,法律就会出场,承担调节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利益的责任。

    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之一,限制青少年的文身自由是否具有正当性?众所周知,自由并不是无边界的为所欲为,否则社会中的每个人迟早都将会被无边际的欲望所吞噬。千百年来,思想家们不断拷问自由的边界,时至今日,有两重自由限制原则被人们所公认。第一重也是最基本的侵害原则。正如英国哲学家密尔所说,“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时,就享有完全的自由。”反过来说,行为侵害他人利益时,自由才会受限。第二重是家长主义原则。绝大多数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是个人自治的领域,国家无权干涉。但在有些情况下,缺乏理性控制的抉择与其说是实践自由,不如说是践踏自由。因此,国家出于保障自由的目的,可以像家长对待子女一样,予以限制。例如我国法律对吸毒、赌博的禁止。

    文身并不是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即便不少人觉得文身会冒犯他人的感受,让人感到恐惧、厌烦,但这只是一种刻板印象,对于形貌的刻板印象经常会随着时代改变。法律应弘扬良善的价值观,不能将不稳定的社会偏见作为基本立场。

    法律限制青少年文身的唯一理由是家长主义。具体来说,由于文身是对形貌的不可逆改变,且这种形貌改变可能极大影响人生选择,而青少年还无法理性决定一生中以何种形貌示人,更不用说做好承受相应后果的准备,因此法律可以出于家长主义原则,限制这种非理性的选择。

    事实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早就对青少年文身进行了限制性立法。在具体方案上,主要的区别在于限制手段不同,一种是一般限制方案,即要求未成年人文身必须有家长的同意才能进行;另一种是严格限制方案,即直接规定青少年文身违法。

    结合我国国情,从社会效果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严格限制方案比一般限制方案更好。从现实层面上看,一般限制方案的家长同意机制在我国没有存在的环境。因为我国青少年文身绝大多数都是背着家长进行的,很少有中国家长会同意和鼓励子女文身。从操作层面上看,家长同意难以监管。口头同意自不必说,即便要求家长必须出具书面同意,同意书也容易伪造且难以核实,反而会成为文身店逃避责任的借口。严格限制方案操作起来则较为便捷,可以要求文身店像网吧、旅店一样核验身份证才能提供服务,身份证具有难以伪造的优点,可以确保相应法规施行的有效性。

    青少年文身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关注,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就提出,要“加强和创新未成年人成长社会环境治理……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笔者相信,未来随着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限制将很快出台落地。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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