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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处理过的家暴案,还能拘留施暴者?


    2022年1月27日,某市公安局B分局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乔某某拘留4日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是乔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晚在家中殴打了妻子王某。

    王某报警后,案发地某市公安局A分局派出所民警进行了口头调解,乔某某对妻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打她。

    两年多前已口头调解的家暴案为何还能重新处理?这样做合法吗?

    2019年3月15日晚,王某报警称被丈夫乔某某家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王某家中。乔某某在民警面前打了王某一耳光,踢了王某身上一脚,王某要求拘留乔某某,这一幕被民警随身携带的现场执法记录仪拍下。乔某某是该派出所民警,他将出警民警推出了家门。

    16日,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口头和解。17日,乔某某对王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不扰乱你和孩子的正常生活”。

    事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王某多次报警,并坚决要求拘留乔某某。

    前面处理存在的问题

    派出所在对2019年3月15日晚发生的家暴警情处置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制止家暴。

    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显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未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当乔某某殴打王某时,民警未采取制止动作,反而被乔某某推出了家门。

    2.未依法处罚。

    3月15日晚,乔某某至少有两个违法行为:殴打他人和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简称程序规定)第154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受害人王某在民警出警时明确要求拘留加害人,派出所组织调解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程序规定。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乔某某将出警民警推出家门,明显违反了该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3.调解不规范。

    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派出所组织乔某某和王某调解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但按程序规定,没有口头调解。

    重新处理的依据

    1.上级机关有权纠正。

    行政处罚法第76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乔某某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他给予处罚,调解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A分局的上级机关某市公安局发现下级处置错误后,有权纠正。

    2.事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处罚。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3.已报警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乔某某的家暴行为发生于2019年3月15日,B分局对他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22年1月27日,早已超过6个月,为何还能处罚他?

    这是因为,王某当天即已报警,乔某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遭受侵害后,只要报了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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