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对公司给予的工资待遇不满,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在给我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道:“……工作能力不足,态度不端正,缺乏应有的诚信和职业道德。”公司的这种评价无疑会给我今后再就业造成不利影响。
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吗? 是否可以告公司侵犯我名誉权?
读者 李某
李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由于是否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关系到有没有资格办理失业登记,所以还应当写明是本人辞职还是单位辞退。
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所以,对于其他方面信息包括劳动者工作能力、个人品行等,以及为什么辞职或者被辞退,都不用写也不能写,更不能夹带明显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或评价,否则,就会影响劳动者的后续求职,侵犯了劳动者就业和择业权。
本案中,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明显对你再就业不利,你可以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该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当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公司的“差评”行为并没有侵犯你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据此,判断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要看离职证明中是否包含侮辱性的内容,还要看该内容是否被他人知悉。如果没有被他人所知悉,就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或受损的问题,自然也谈不上名誉权受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即使对劳动者作了负面评价,但由于只交付给离职者本人,不存在向他人发布或散布的问题,故一般不会构成名誉侵权。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