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鹏博
武侠剧《雪中悍刀行》讲述了北椋世子徐凤年经过数次游历,在江湖中不断成长的故事。故事精彩,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丰富。让我们带着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走进剧中的法律世界。
义子与世子争北椋,义子享有继承权吗?
在剧中,北椋王徐骁除了有两子两女,还有6名义子,其中白衣兵仙陈芝豹在北椋军中呼声最高。谁能接手北椋,在法律上义子享有继承权吗?
答案是构成收养关系的义子享有继承权。
所谓“义子”,类似于“养子”,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在法律上,徐骁与陈芝豹如果构成收养关系,陈芝豹身为养子享有继承权。然而除了法定继承的形式外,还有遗嘱继承。徐骁千里赴京为徐凤年争得世袭罔替,可见徐骁的意思表示应当是希望徐凤年接管北椋,如果此后徐骁有遗嘱,这北椋的继承权妥妥的还是在世子手中。
比武输了就把剑留下,王仙芝这样打赌有效吗?
武帝城头插满了密密麻麻的名剑,都是高手跟王仙芝比武输了之后留下来的。输剑留剑,身为武帝城主的王仙芝这样打赌有效吗?
答案是无效。为什么无效,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
小张、小赵系同事,有一天在单位聚餐,小张说他能在半个钟头内喝完10瓶啤酒。小赵不信,拿出自己三天前才购买的手机说:“你要能在半个钟头内喝完10瓶啤酒,我刚买的手机就归你。”小张听后,即让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啤酒全部喝完。其他人见小张喝完啤酒,拿起手机问小赵说话算不算数,小赵拍拍自己的胸脯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说罢让同事把手机交给小张。事后,小赵反悔,在多次与小张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退回自己的手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小赵打赌订立的契约属于射幸合同,虽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但所约定的内容具有赌博性质,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小张取得的手机具有不当得利性质,因此小赵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打赌也有讲信用的要求。但由于法律不仅不提倡也不支持这种打赌行为,反而禁止某种范围内的打赌行为,故打赌中的信用不属于合同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保护的范围。所以,民间的打赌关系并不能纳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该剧中,比武是高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且是我国刑事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即使王仙芝是陆地神仙境的高手,他输剑留剑的打赌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徐凤年送出去的龙雀剑,万一分手了,还能要回来吗?
姜泥归蜀时,徐凤年与她临别定情互送彩礼。徐凤年将母亲吴素的遗物大凉龙雀剑送给姜泥,姜泥也将楚国国宝神符送给徐凤年,万一两人分手了,这两件贵重的彩礼,还能返还吗?
答案是可以。
彩礼,系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聘金、聘礼,常见的彩礼种类有钱款、金银首饰、家电车房等等。彩礼的法律性质是附条件赠与,对于彩礼的理解要放在婚约关系之中。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程序,婚约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履行婚约的不确定性,导致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的纠纷。这种纠纷称为婚约财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审查秉持三个原则:第一,平等原则,第二,过错原则,第三,有限救济原则,即酌情返还。
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彩礼返还与否的重要条件。在剧中,姜泥和徐凤年还没有结婚,要是两人真的分手了,是可以要求互相返还的。
赵楷天天追着徐渭熊喊媳妇儿,构成性骚扰吗?
在上阴学宫里,赵楷同学每天追着单身的徐渭熊喊媳妇儿,逼得徐渭熊挥剑相向。赵楷这种行为构成性骚扰吗,上阴学宫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构成,为什么构成,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司法案例。
小刘通过工作接触,渐渐对公司女同事小玲心生爱慕,几经追求,小玲明确表示拒绝。小刘没有知难而退,开始在工作场所偷拍小玲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还多次以短信、微信方式对小玲进行骚扰。
小玲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司知悉相关情况后,与小刘进行了谈话,告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并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关系。小刘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刘在小玲未同意和他交往的情况下,在工作场所偷拍其照片、发送于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小玲为“老婆”“我的女人”,这种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且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性骚扰侵害他人的人格利益,对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损害后果的,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性骚扰行为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第二是行为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是不受欢迎的;第三是行为对他人人格权造成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者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认定不当言语例如频繁发低俗短信也可构成性骚扰,对维护女性人格尊严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依据法律规定,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企业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需要企业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赵楷这种每天追着单身女生喊媳妇儿的行为,构成性骚扰,而上阴学宫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没有及时制止赵楷的不当行为,也要跟赵楷一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