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多项附随义务,包括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这些附随义务,就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须加付赔偿金
梁某在某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受国家减负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决定解聘部分教师,梁某也在被解雇之列。
梁某在办完工作交接时要求培训机构支付经济补偿,培训机构认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所致,自己并无任何过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梁某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书面责令该机构于15日内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由于该机构未按期执行,劳动监察部门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除要求继续支付补偿金1.5万元外,再加付赔偿金1.2万元,但该培训机构仍拒不执行。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5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国家实施减负政策,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培训机构可以依法与部分教师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该客观情况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培训机构,但给付经济补偿金是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条件的,所以该培训机构拒绝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该培训机构拒绝执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梁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拿到补偿金和赔偿金:一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
不即时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再就业,须赔偿损失
小李向某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急着拿离职证明走人,可公司让他等几天来取,谁知这是公司的托词,3个月都没有拿到离职证明。这不仅导致小李无法入职洽谈好的单位,而且也没有其他单位敢录用他。那么,小李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再就业的必备材料,如果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迟迟不出具离职证明,无疑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等权益,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小李无法入职洽谈好的单位,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失去了工资收入。小李无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至于赔偿数额,一般以小李从某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公司拖延出具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扣押劳动者档案,将面临罚款处理?
倪某于2020年9月报名参加线上专业培训,培训费8000元是公司支付的。2021年7月11日,倪某提出辞职,由于公司未予批准,就一直等到了8月11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对倪某说:“公司安排你专业培训花了一笔钱,你违约了,必须在离职后的10日内交付与培训费等额的违约金,否则不转走档案。”2021年12月初,倪某入职另一家公司,因其拒绝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故档案至今还被扣着。
点评
一方面,不论倪某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老东家扣押档案的做法都不对。为辞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如果倪某确实应当支付违约金,公司应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而不能以扣押档案相要挟。
另一方面,倪某应及时向人社局投诉处理。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另外,档案是劳动者就业年限及工龄的重要证明,是新单位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依据。该公司扣押档案的行为,如果导致新单位无法准确计算倪某的工龄等,给倪某造成了损失,倪某还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