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实施,不但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件,更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娟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表示,《条例》全面贯彻了上位法的要求,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双减”等政策精神,适时进行了更新,修订工作坚持创新导向、问题导向,回应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挑战和问题。
林丽娟认为,首先在创新导向上,《条例》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监护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增设“特别保护”专章,既落实和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又将上海市率先探索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等制度提升为地方规定,回应了困境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社会保护中,对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作了回应。
其次,在问题导向上,对于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家庭教育问题和学校教育问题,《条例》积极进行回应,明确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落实教育制度改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等具体职责;对于当前社会关注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条例》明确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和心理干预等,从而对上述问题进行破解。
此外,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此次《条例》在经验导向和责任导向方面也比较突出。”
田相夏表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如2013年原条例修改时即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其中,被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在此基础上,本次修改,更进一步将上海市实践中运行较好的工作规定提升为地方法规,如《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为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未成年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提供了覆盖面更大、规定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急需各个部门形成合力,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多难题。条例进一步深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力,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协同,从而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心圆扩大,有效解决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问题。” 田相夏说,如在网络保护章节,《条例》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预防与整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网络暴力、非理性消费、网络不良行为等作出补充、细化规定,并进一步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在政府保护章节,明确了民政部门职责,强化了职责担当,对未成年人保护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和强调;在司法保护环节,对各司法职能部门联动进行了明确,从而在扩大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基础上,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