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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关心“2亿人的大事”

制度护航 政策跟进 更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李雪婷

    “灵活就业”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词。

    随着近年来新经济、新业态的崛起,催生了新的就业岗位和形态,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员、带货主播等灵活就业群体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身边,也成为时代转型的缩影。

    灵活就业是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达2亿人,占7.5亿总劳动人口的比重超四分之一。显然,灵活就业已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一种重要的就业趋势。

    但事实上,和传统雇佣关系相比,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的特点也使得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存在天然短板。

    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道,“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可以说给灵活就业群体吃上了一颗“定心丸”。3月8日发布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完善新就业形态纠纷司法政策,依法治理欠薪问题,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明确了要对这种用工形式提供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同时,不少代表委员带着建议、提案参会,就加强机制性建设,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能出现的权益损害问题建言献策。

    新就业形态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新课题

    “新就业形态之‘新’,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工作机会云端共享等方面。”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把关注重点放在了灵活就业上。她认为,这些新的特征,给劳动者参与就业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对发挥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工作方式弹性、工作安排自主等特点,更有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同时也要看到,“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劳资一一对应的就业方式有着显著区别,就业缺乏稳定性,从业人员的权益缺乏保障,这些给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课题。”

    从包裹转运工到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邮区中心邮件接发员柴闪闪始终积极为普通劳动者发声。

    经常和外卖骑手、快递员打交道的他,对这些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困境感同身受。去年全国两会,他提交的“关于完善新业态中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建议”,被全国人大列为重点议案建议专项督办。他还受邀走进相关国家部委和外卖平台,和相关人士面对面会谈,最终助力推动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外包用工带来的高质量就业通道缩小。不规范用工带来责任层层推诿、制度规范不足带来劳动权益受侵害。”今年,柴闪闪和全国人大代表李丰把一份关于规范外包灵活用工的建议带上两会。

    柴闪闪在调研中发现,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用人单位把原本属于全日制用工的岗位通过灵活用工的方式外包,从而降低用工成本和企业运营成本,这也使不少用人单位逐步开始缩小或关闭了传统招工的方式。

    同时,一些不规范的外包公司通过转包或雇佣一些社会组织及“众包”类个体经营者参与分包进行成本再下摊,使得劳务外包队伍庞杂,劳动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责任模糊化。而这种层层分包使大部分劳动者都没有清晰的从属方,所有用工方都不会把他们当做自有员工那样去培养和吸收,一旦到了35岁的年龄坎,还没有一技之长或稳定的工作,带来的将是就业的恐慌,对新时期劳动者整体高质量就业带来极大冲击。

    应制定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厉莉认为,应该加强机制建设,着力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的动态稳定性,基本社会保障的可预期性,以更好发挥新就业形态对促进就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积极作用。

    她建议,首先要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因为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体系是以传统就业模式为应用场景构建的,而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有显著不同,套用现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就会面对理论和实务双重困境。”建议对新就业形态持续深入调研,在总结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劳动法律制度。

    另外,变化与创新是新就业形态的重要特征,其就业领域、就业方式、从业人员的范围在不断丰富。她还建议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相关政策的动态供给。“相关政策需要持续跟进,动态供给,及时调整,以满足发展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也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创新平台就业管理的政策建议》议案中提到,要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

    她发现,灵活就业人员虽然可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因缴费水平较高,无负担能力。二是大部分企业将社保完全视为个人责任,这并不合理。她建议,《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首先应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迄今灵活就业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缺乏明确定义。应清晰界定灵活就业的内涵和外延。总体上,从职业和工时两个角度来把握。”

    她认为,该条例还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统计制度,并完善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明确平台企业承担部分雇主责任,加快建立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探索平台就业劳动者、平台企业分担社会保险费用,按照订单数或营业收入计费的参保缴费模式。

    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对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促进作用

    厉莉还呼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对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促进作用。”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实施,包括顺应新就业形态发展趋势,完善制度设计,构建吸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实践路径;当好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娘家人”,积极为其权益保障代言发声;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更加适应就业形势的需要。

    柴闪闪和李丰也建议,加大属地工会及行业工会的建立和覆盖力度,及时吸收游离在企业工会之外的外包工、派遣工及灵活就业类劳动者入会,明确共同用工主体的工会经费支出责任,以通过行业员工代表的形式就劳动者休息休假、职业培训、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等内容开展协商,订立集体同合协商的方式,督促和引导业务发包方和承包方自觉维护劳工合法权益,真正让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地都能享受到工人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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