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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结婚证也会无效 不离婚也能恢复单身


    ■ 林亦雯 姜阳喆

    在近期媒体报道中,拐卖妇女儿童的新闻引起大众热议。对于大多数被拐卖妇女而言,都曾有一个共同的经历:在收买者所施加的精神和身体双重控制下绝望地生活。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胁迫是拐卖妇女犯罪中常见的手段,人贩子和收买者常通过拘禁、欺骗、恐吓、暴力等方式强迫受害者,达到其非法目的。对于被拐卖妇女而言,这并非丈夫和家庭,而是残忍的加害者和施暴者,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婚姻”也从未具备法律效力,是可被撤销的婚姻。婚姻撤销后,被拐卖妇女与收买方之间从始至终不存在夫妻关系。

    不仅如此,在这段婚姻里没有过错的被拐卖妇女,还有权要求收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

    现实中,除被拐卖妇女外,有些人的婚姻也涉及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情形——如果是被胁迫而结婚的,或是另一半隐瞒了婚前重大疾病,那么,不需要离婚,就可以重获未婚身份。

    为了逼迫李月(化名)与自己结婚,张轩(化名)采取跳楼、同归于尽等方式口头威胁,李月的父亲也因张轩家境殷实,采取割腕自残、禁止李月出门等方式威胁她与张轩结婚。在双方胁迫之下,李月不得已与张轩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月以受胁迫为由向法院提起婚姻撤销之诉。

    法院认为,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强迫或者干涉。张轩及李月之父以口头恐吓、自杀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月结婚,导致李月的结婚行为违反其本意,且在双方婚姻登记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了婚姻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判决撤销张轩和李月的婚姻登记。

    可撤销婚姻和离婚是一回事吗?

    说到离婚,大家都能说上个一二三四,但是提到可撤销婚姻,很多人都一头雾水,可撤销婚姻和离婚是一回事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对于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必备要件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即可撤销婚姻。

    那么,在满足何种情形时,能够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可撤销婚姻主要集中在“违反婚姻自由”的情形,表现为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及隐瞒婚前重大疾病。

    (一)受胁迫。

    就像前述案例中提到的,受人胁迫而结婚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对方通常会使用口头威胁或者以生命健康作为要挟的筹码,迫使另一方与其结婚。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界定这种行为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行为。不管是身体上的强制抑或是精神上的控制,只要足以对受胁迫者的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个人意志而结婚的,都构成胁迫,满足可撤销婚姻的构成要件。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并不局限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实践中常见的包括受胁迫方或者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近亲属等。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除胁迫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可撤销婚姻的另外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比如我们经常能在新闻中看到的,有人将非法买卖来的妇女拘禁、监禁于家中,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其结婚生子,达到个人非法目的。

    与胁迫给当事人所造成的心理压力而言,限制人身自由使得受害者处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控制之下,最终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决定,情节更为恶劣,给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更加难以释怀。

    (三)隐瞒婚前所患重大疾病。

    在笔者的日常咨询中,经常能遇到前来了解离婚问题的人,不少当事人是因对方在婚前隐瞒了其个人患病史而提出离婚。其实,若是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撤销婚姻的方式来解决。

    婚姻自由的本质是当事人作出缔结婚姻关系的表示完全出于其本意,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影响其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基于此,民法典规定,若一方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有意隐瞒自己婚前所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撤销之诉,保障个人婚姻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当事人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前,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为何无效?

    跟可撤销婚姻比起来,无效婚姻更容易理解。顾名思义,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的结合。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一)重婚。

    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每个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法定婚姻的必备要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婚进行了明确,包括两种情况:(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存在重婚情形,即使经登记机关登记也属无效婚姻,不发生法律效力,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也就是说,在男女双方存在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时,属法定无效婚姻事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不满足法定婚龄要求时,男女双方的结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婚龄,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或者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的,不能确认婚姻无效。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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