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然而现实中,对于这个“托底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也在有意无意间打折扣。
“见习期”工资也应执行国家规定
朱某毕业后到一家建筑公司应聘。入职时,老板对朱某说,刚走出校门难以立即上手,需要见习一段时间,见习期间只拿见习工资。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朱某见习期1年,见习期间月工资1450元。
上班两个月后,朱某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50元,于是找到老板请求补差600元。老板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见习期间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说法
该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错误的。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入职后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制度。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法确立了试用期制度,但见习期并未被明文废止,仍然被一些企业使用。不过,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见习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据此,朱某有权要求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期工资。
企业自主调资权不能违反国家规定
小杨于2020年3月进入某塑料包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710元,刚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1年6月1日,省政府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多了300元。小杨看到这个消息后很高兴,不料自己每月领到的工资还是原来的1710元,没有上调。小杨便找到人事部门讨说法,得到的答案是公司调整工资有自己的计划,要到年底才作整体研究和调整。
说法
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均属错误。企业享有工资自决权,即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包括调资时间和工资上涨幅度等。但是,企业行使工资自决权不能违反国家工资基准(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属于地方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定了实施或调整日期,全省用人单位就必须遵照执行。
本案中,不论该公司调整工资工作是否确定在年底进行,都必须在2021年6月完成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并予以兑现。否则,就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派遣工“待岗”期间不能只发生活费
小邓被某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后签订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随后被派遣到某宾馆做服务员,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1950元,小邓每月可领到2900元。
两年后,宾馆因经营困难,将小邓退回派遣公司。由于一时无法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小邓只好待岗。到发工资时,小邓只领到了950元,派遣公司的说法是:“不干活怎么可能拿工资,发给的950元是生活费。”
说法
该派遣公司的做法显然错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据此,在小邓待岗期间,其月工资至少应当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950元支付,而派遣公司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