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扩容、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市场力量的竞争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新类型法律纠纷大量涌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等不断对司法提出新的要求。
该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该司法解释有多条规定与“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有关。该负责人介绍,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数量占有很大比例。司法解释用11个条文,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是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修订后的新增条款。考虑到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进一步列举新的行为方式,而是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适用条件作出适当细化,为司法裁判提供必要规则指引,同时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