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家教 PDF版下载

版面: 家教

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中的公共职责


    ■ 张志勇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家庭教育主要在家庭个体的私人领域中进行,既不是一种职业,更谈不上专业。随着网络社会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家庭教育在人类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家庭教育开始从私人领域走向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支持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方面承担的公共职责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这就从法律上规范了各级政府在家庭教育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领导家庭教育事业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指导、规划、支持三个方面,规范了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中必须履行的领导职责。

    一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指导职责和指导体系。该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以上条款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家庭教育领导职责,厘清了政府负责妇女儿童的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妇联在家庭教育中的具体领导职责。

    二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七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家庭教育事业规划的职责,该条法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

    三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支持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明确了政府支持家庭教育研究、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的法定责任;第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政府支持家庭的税收和财政政策,分别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繁荣家庭教育事业,具有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各级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责单位。在此基础上,家庭教育促进法围绕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做出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具体法律规范。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家庭教育规划职责。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二是明确了政府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三是明确了政府建立家庭教育指导队伍的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四是明确了政府编制家庭教育大纲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五是明确了政府建立家庭教育服务平台的职责。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六是明确了政府建立家庭教育服务体系的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三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第三十九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

    管理家庭教育事业

    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规范了政府在促进、支持教育家庭方面的领导职责、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职责,而且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政府管理家庭教育的职责。

    一是政府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一,家庭教育促进法规范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家庭教育管理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各级政府要确保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非营利性。第三十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二是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家庭教育执法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用第五章明确了家庭教育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从第四十八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七个条款分别对父母及其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以及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犯本法、不履行相应责任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追责规定。特别强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规定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表彰奖励职责。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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