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共9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该案旨在强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据介绍,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这反映出人民群众维护人权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人民法院人权司法保障的任务更加艰巨。
当日发布的9个案例,均为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等。
实际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在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中,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