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真
伴随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和低生育时代的到来,现代家庭的多样性和脆弱性逐渐凸显。在我国,无论是人们自主建立的新型家庭,还是被动生成的弱势家庭,都需要更多政策层面的关注和公共力量的支持。因此,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势在必行。然而,在做具体规划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思考,一个能为所有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助力的社会系统应以何种理念为支撑。这是形成政策合力的关键,也是未来能否实现目标的根本。
以多元理念接纳新型家庭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曾指出,现代工业社会在改变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将传统大家庭改造为一个个小规模的核心家庭。虽然这类家庭实际上早在工业时代之前就已广泛存在,但小型化的确是家庭结构变迁的趋势之一。到了后工业时代,同质性的核心家庭逐渐拆解为各式各样的家庭形态,尤其是从20世纪70年代起,单身家庭、非婚家庭、丁克家庭、离异家庭、重组家庭开始大量涌现。在现代化理论家伯杰和古德看来,这是个人生活高度分化的结果,也是个体选择超越传统制度的表现。
今天的中国社会也处在家庭形态多元化的历史进程中。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户均人口数从2010年的3.09人下降到2020年的2.62人。这表明,单人户和双人户逐年增加,各类新型小家庭越发常见。与发达国家相仿,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年轻人开始按照个人规划和喜好构筑家庭生活,而较少再遵从老一辈的婚育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讲,一部分单身、丁克、非婚家庭的出现,标志着人们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并逐步改变了原有的家庭文化。另一方面,灵活自主的家庭组建方式又使婚姻关系变得越发不稳定。2013年至2020年间,全国结婚登记数从1346.93万对下降至814.33万对,与此同时,离婚登记数从350万对上升至433.9万对。尽管“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使2021年的离婚率有所下降,可总体来看,婚姻作为一种既定制度的稳固性日渐式微,离异独身家庭和单亲家庭的增多仍会成为趋势。
面对这些形形色色的家庭组织形态,整个社会应保持宽容的态度,接受不同个体的多元选择,摒弃对非传统家庭的排斥。特别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各有各的人生经历、生活方式和思想观点,对家庭和婚姻的看法自然不会千人一律。同时,外部的社会文化环境日新月异,这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推进了家庭的内部调整,使多样和多变成为常态。在涉及离异家庭和非婚家庭时,尤其不能对单亲、非婚父母及其子女进行刻板化的评价,而要将他们视为普通家庭的一员,并从法律政策层面承认和保护其平等地位。只有接纳所有家庭形态的共存,才可能为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做好铺垫。
以公平理念扶助弱势家庭
多样化的家庭形态不仅来自个人主动的选择,还时常是出于人们无奈的取舍。首先,在城镇化与市场化的背景下,青壮年劳动力纷纷从欠发达地区流向中等发达或发达地区,使农村、中小城市出现大量纯老空巢家庭和由祖辈与孙辈组成的隔代家庭。在这些家庭中,儿童抚育和老人赡养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其次,在大城市,人口的迅速聚集和资源的有限增涨使就业群体出现分化。一些收入低、工作忙的年轻人由于经济拮据、时间紧张,加上住房和育儿的预期压力,不得不放弃婚育。由此,被动地形成了一部分颇具规模的单身家庭和丁克家庭。另外,根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2019年的调查,我国单亲家庭的数量已达2400万个,每200个家庭中就有7个处于母亲独立抚养子女的状态。其中,有的单亲妈妈虽有老人的帮衬,但依然要承担“工作、育儿”的双重重担;还有的则缺乏外部支持,面临经济贫困化、社会孤立化的风险。
尽管每个家庭都有各自的难处和需求,但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首先应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贫困人群、单亲母亲及其家庭视为今后公共政策重点帮扶的对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针对以上几类弱势群体和家庭,政府与社会组织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老年医疗和社区服务、保障儿童安全和受教育权、辅助青年群体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加单亲家庭补贴、提供廉租房等。在此基础上,还通过税收杠杆,平衡和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责任分担,逐渐形成家庭以外的社会托底机制和统筹性的财富分配机制。这些都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帮助弱势家庭实现可持续的生存与发展。
当然,对于普通核心家庭而言,抚幼、养老、住房、医疗也都是沉重的负担。所以,除了为弱势家庭托底之外,我们还须建立一套以公平理念为根基、以公共力量为主干、以有序的政策体系为枝叶的家庭支持系统。这套系统应立足于解决家庭的刚需和困难,弥补现代小家庭在保障功能上的不足。同时,在家庭内部,代际和性别平等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重点。只有每个家庭成员的根本权益得到维护,家庭才能健康和谐地成长,而由家庭构成的社会有机体才能实现良性运转。这是建立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宗旨。
实际上,多元、公平的理念并非舶来品,而是源生于我国的思想精粹。《宋朝事实类苑》中有言,“以大度兼容,则万物兼济”;唐代史学家吴兢又道,“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可见,古今中外的社会治理和价值塑造都遵循着这两种理念。未来,在我们构筑家庭友好型社会之时,自然也应以此为导向来制定与家庭相关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用对新型家庭的包容和对弱势家庭的关怀来延续我们的人文精神,顺应时代的文明发展。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