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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婆媳关系变化看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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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中,一直很重视婆媳关系,将其作为改造旧中国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中国共产党对此问题的处理在革命的各个阶段侧重点亦有所不同。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新型婆媳关系被纳入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建设中。

    ■ 王春英

    婆媳关系一直是中国传统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其不仅反映了家庭权力结构,也反映了社会伦理关系,因此一直是妇女和社会研究中的重要命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中,即将婆媳关系作为改造旧中国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角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运动与婆媳关系变化

    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就将妇女解放视为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旧家庭关系中,媳妇处于家庭权力末端,这种不平等关系显然与社会主义原则相悖,要解放妇女就必须进行婚姻改革,而婆媳关系作为最容易引起女性共情的部分在运动中处于重要位置。

    中国共产党对此问题的处理在革命的各个阶段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早期妇女解放运动中,中国共产党侧重点在反虐待,推翻封建旧家长制度。1930年,闽西特委提出的展开妇女工作路线的议案中,对各地党组织如何落实的工作计划中,首先指出要“找出当地最虐待媳妇的家婆,鼓动其媳妇向她斗争,同时,发动全乡及各乡妇女起来援助,可能时把那个家娘捆出游街”。这种激烈斗争手段的背后,针对性的要求是“反对家婆打骂媳妇”。1931年,赣东北特委在妇女工作决议中亦表达了类似的诉求。

    到了苏区与根据地建政阶段,则开始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早在1931年,中央苏区便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其中强调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拥有相等的家庭权利。中国共产党希望通过婚姻自由和婚姻平权的方式来突破旧的传统伦理与旧的封建家庭体系,为此在各根据地通过成立妇女救国总会(以下简称“妇救会”)来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实现。在宣传实践中,妇救会组织了模范婆婆会和模范媳妇会,通过模范现身说法,树立新形势下婆媳关系的标准。这种标准包括婆婆放松对家庭及媳妇的控制,尊重媳妇的工作权利,媳妇也对婆婆表示尊重。在双方彼此尊重的基础上宣传新婚姻观,从而达成妇女解放自身的目的。

    抗日战争时期,虽然陕甘宁边区也通过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等婚姻条例,但更强调了“婚姻自愿”“婚姻自主”的原则,实践上也强调婆媳的和谐。在抗日统一战线的号召下,对婆媳关系的调解更倾向于双方的和解。1943年,蔡畅在总结抗战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时指出,如果妇女干部在解决家庭纠纷时,一味袒护媳妇、重责婆婆就会失却社会的同情,陷于孤立。对此,妇运的领导者们也认识到问题的核心矛盾所在,因此从1943年各地开始执行“以生产为主”的妇运方针,希望通过纺织获利来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通过经济上的“翻身”来实现家庭地位上的“翻身”。

    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解放运动与婆媳关系变化

    1950年4月,新中国第一部正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按照新婚姻法原则,男女双方自由结合,“感情”则为最重要的因素。男女双方在婚姻内应是自由、平等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这部法律开启了新中国婚姻改革的历史。

    虽然根据地时期,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已经在运动的展开、目标的设立、实践方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纵观全国,此时改革要求与实际情况之间差距甚大。根据华北各地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统计,婚姻案件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各地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其中不堪丈夫或公婆虐待,或不满意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占三分之二以上。在婚姻法公布后,因要求婚姻自由而被丈夫或婆母杀害的女性屡见不鲜。

    新中国婚姻改革,一方面通过大量的宣传,塑造新女性的形象。当时的大众媒体中对各行各业出现的女性模范予以了介绍,如农村生产模范卢翠英、女火车司机田桂英、治淮女英雄甘彩华等代表性人物,她们成为“社会主义新女性”的代表,打破了传统女性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国家动员宣传,并配合司法跟进。1953年,国家为了推进婚姻改革,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全国各地亦相继成立相关“执行婚姻法委员会”。通过群众大会、公审大会等各种形式推进宣传婚姻法,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惩治的过程也是建立新式家庭规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恶婆婆”的治理是运动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相关经济改革对形塑新式家庭关系亦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女性获得了相应的土地分配权。1952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则为女性带来了更多的外出劳动、外出开会的机会,增加了男女公共交往的空间;也带来了男女青年交往中相互了解的机会,增加了未来婚姻的稳定性。

    此时,劳动分配制度的变化使女性有了更多的经济自主权。1961年3月13日,毛泽东同志要求相关负责同志调查解决公社内的平均主义问题,认为这是关涉到能否真正调动群众积极性的重大问题。这意味着按劳分配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婆婆与媳妇在集体中作为劳动个体衡量时相比,显然是没有优势,这间接改变了家庭中的婆媳关系。这也促成了封建色彩的婆媳关系向现代性的婆媳关系的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婆媳关系的新变化

    改革开放后,婆媳关系走出物资“匮乏时代”围绕经济紧张带来的主体地位转移变化,不再以经济能力为指标。同时,传统的大家庭也逐渐为核心家庭所代替。有学者研究指出,2010年后,随着年轻女性在城市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婆媳之间的关系从婆媳在家庭中主体地位的争夺转向有距离的婆媳关系。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妇女解放与发展纳入民族复兴和人类发展的全局中去衡量,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这意味着妇女解放不再局限于妇女发展本身,而是纳入到了国家与时代发展的整体格局中。

    习近平总书记屡次强调家庭文明建设,2016年12月,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他指出,大家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推动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的形成。这个新风尚既包括了传统中华家庭中的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等美德,也包含了新时代下爱国爱家、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等新发展。婆媳关系被容纳到这种新风尚的建设中,一方面,国家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型家庭观的大力弘扬,创造建设和睦、平等、民主的家庭文明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进入到养老、扶幼的环节中,从而缓解了家庭的焦点矛盾。

    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社会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建设是新时代新型家庭建设中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的民生建设持续推进,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方面的成绩令人瞩目,其中社区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极大缓解了普通家庭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困境。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到2022年政府工作任务时指出:“加大社区养老、托幼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在规划、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公共服务体系的规模化建设将极大地提高新型家庭建设的社会化程度,解放女性的同时也为建设和谐的婆媳关系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与社会氛围。

    (作者为南方科技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与研究中心副教授)

    注:本文系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党史学习教育专项)“中国共产党解放妇女运动百年史”(项目编号:DSYJ056)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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