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融”: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 “三通”: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
● “两提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新修订职业教育法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宋芳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两提升”指提升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将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融通是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宋芳说。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既然是一种专门的教育类型,自然会有独立完整的学校体系和培养层次,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表示,教育部将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适度发展长学制的职业教育,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一直以来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林宇说,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
接下来,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畅通升学就业渠道
“为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职业教育法对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宋芳说,一是明确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二是保证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三是畅通升学就业渠道,四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招生方面,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被问及如何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在事业单位、企业公开招聘时,不受学历门槛约束这个问题的时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表示,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更好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实现出彩人生。
早在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五条政策措施,可以概括为“三同等两倾斜”,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
王晓君表示,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
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破解人才供需“两张皮”
在回答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这一问题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针对实践中存在校企合作“一头热”,人才供需“两张皮”,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此外,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明确对企业的奖励激励措施。明确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害职业学校实习学生权益等问题,张涛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回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加强实习实训管理方面,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此外,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方面,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