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婧
夫妻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大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归属于一方,离婚后另一方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的,法院会支持吗?
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将妻子诉至法院
小花与小张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7月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小花婚前有一套房产,2016年11月双方又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为申请贷款考虑,产权人仅写了小张一人。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该套房产归小花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小花来还。但小张在离婚后对自己签署的协议反悔了,拒不配合小花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并否认该房产属于小花,还将小花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小张表示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失公平,自己自离婚后一直独立交纳此套房屋的房贷,小花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小张还表示,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以来,他的两张工资银行卡均由小花控制。因此,希望法院撤销该离婚协议。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者变更的理由不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形。但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的,法院不会简单以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认定撤销事由。
因为离婚协议为复合协议,是数个法律关系的混合。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夫妻关系解除;二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甚至大部分离婚协议还会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赔偿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的内容。因此,离婚协议形式上虽然类似于合同,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其中还包括一定的人身关系及情感因素,离婚协议也就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
未能提供“显失公平”证据,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且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意见:一、双方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明确知晓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接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双方签订协议时,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无强迫、威胁等违法行为与情形存在。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共同房屋归女方所有,共同房屋的按揭贷款200万元由女方承担等。
小张认可《离婚协议书》落款处“张xx”三字系其本人亲笔书写,故其《离婚协议书》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因小张未能就其《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是双方以离婚为目的,在综合考虑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小张在离婚时同意共同房屋在离婚后归小花一人所有,房屋房贷由小花一人偿还,该项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该约定,小花有权取得共同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也有义务负担该房屋剩余的房屋贷款。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小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实践中,在订立离婚协议时,除了考虑纯粹的经济利益外,男女双方出于对离婚原因、婚姻中有无过错、孩子抚养等问题的考虑,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一方可能作出很大让步,甚至净身出户。
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就对双方有了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都应该遵守。离婚协议直接涉及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引起的权利义务,所以签字前应当慎重对待、仔细考量。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协议效力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