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本批典型案例更加聚焦社会治理难点堵点。此次5件典型案例,有两件是“冒名登记”问题,即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一个是冒名工商登记,一个是冒名婚姻登记,虽然都分别有相关单位制定的规定文件,但难免存在一些“存量”案件。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更加注重从源头破解“困局”。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花被冒名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联合地方相关单位出台专门意见解决冒名或虚假登记结婚问题。承办该案的山东省临沂市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
杨某花夫妇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均未获得救济,遂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县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调查核实,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某县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依照程序对被冒名的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
关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指出,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2021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促进依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