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徐阳晨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中国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知网在哪些问题上涉嫌垄断?哪些行为构成侵权?高校及原创作者如何维权?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知网经营行为及拒绝、限定交易行为涉嫌垄断
“根据目前社会各界披露的信息来看,其活动可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章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席志国认为,综合知网经营者在这一领域中所持有的市场份额和地位、市场经营情况等因素,依据反垄断法法律定性,知网无疑能够认定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经营表现可能涉嫌三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是中国知网以每年递增的方式向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收取高额使用费,可能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情形。
二是知网对于某些对其进行投诉的学者以及科研机构中止提供相应的服务,则涉嫌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是知网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章或者只能独家使用权,涉嫌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
依据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上述任何一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则面临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知网若违反反垄断法而构成垄断行为,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席志国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举报,也可以基于职权对涉嫌构成垄断的经营者提起反垄断调查。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这也就是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中国知网进行立案调查的原因所在。”
知网涉嫌侵害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
席志国强调,除了涉嫌垄断行为,中国知网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目前,由于知网并非期刊,其通过其网络平台传播作者已经在其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更不构成合理使用,未取得作者的许可则构成了“侵害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案件中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对知网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做出了认定。”席志国说。
知网通过学术期刊或高校渠道,从传播作者的作品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是却没有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并向作者索要高额费用以下载自己的作品,“这本身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漠视”。席志国认为,知网应当亲自或者通过原期刊与原作者签订相关的许可合同,并应当按照使用的情形向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这是对于知识和人才所应当有的基本尊重。
独立的公益性数据平台是遏制垄断的有效途径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打造“独立的公益性数据平台”是打破知网垄断地位,为高校及研究者提供资源支持的有效途径。席志国建议,尝试由国家相关部门主导,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培育数据资源公益机构,集采集、处理、提供公共科研数据服务为一体。高校也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自主建立特色科研数据平台。
同时,改进“学术诚信”制度的监督衡量机制,减少对“查重”的过度依赖。“高校应进一步优化对于硕士、博士等学术论文打假的相关独立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学生对于知网等平台的依赖程度,减少学生的审查压力及经济负担,防止过于机械、强制管理所产生的一系列不良后果。”席志国说。
席志国表示,知网平台为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国家过去投入大量资金等支持其建设的重要原因所在。但近年来,知网的所作所为确实引起了高校、科研机构、科研工作者、学生等广大用户的强烈不满。反思知网风波不断的根源,其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不断提高其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取正当利益,而不是通过垄断行为、侵权行为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希望知网借此机会正视问题,矫正行为,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知识传播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