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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实施保护“地球之肾”


    湿地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保护湿地是一种使命。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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