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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观察

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对公职人员履行公务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社会发出了强烈信号——有案必报的义务担当,从此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

保护未成年人,从公德走向义务


    ■ 薛元箓

    据报道,针对网民反映“临夏12岁残疾女孩自述被三人强奸,报案后未立案”的相关情况,近日,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临夏州、市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更多真相相信很快大白于天下。

    相关通告最早发布的时间,正赶上“六一”儿童节。这个节点还有更多的意义,即《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实施两周年。结合此案,可以更加充分地意识到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强制报告制度的确立,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构建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全社会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伞的关键布局。从现实作用看,它有助于快速发现、及时终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并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中证据主张上的难点问题。从历史意义看,它还是公民意识教育和公务行为教育的合适教材,对社会文明的普及和提高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般而言,保护弱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被视为一种公德。公德属于道德准则,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可为亦可不为。尤其涉及性质残酷的犯罪案件时,更多人会选择风险规避,认为这是执法机构的职责所在,自己至多负担着公德意义上的良心谴责。

    强制报告制度则明确表示,从发布之日起,保护未成年人已经从原来的道德要求变成一项公民的法律义务。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规定人如果不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意见》中,被规定人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关于后者,《意见》做了更加详尽的说明,即“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可以想象,这项义务的覆盖范围,涵盖了社会各个层面。

    从这个角度看,强制报告制度不仅对公职人员履行公务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社会发出了强烈信号——有案必报的义务担当,从此应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至理名言有了强制报告制度加持,又获得了更新的时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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