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6月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23个条文,内容分为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该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该解释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此外,该解释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该解释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