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卓被拐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检方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引发热议,而厘清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是廓清公众疑虑的关键,健全防拐打拐机制体制,更是维护公众安全感,实现“天下无拐”的核心内容。
在侦查机关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出卖儿童情节,也无其他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按照拐骗儿童罪来判处。
■ 史洪举
孙海洋再一次走入公众视野!这次是因为一份检方的量刑建议书——孙卓被拐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龙拐骗两个儿童,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
“拐走一名孩子,给父母乃至整个家庭都会带来巨大的伤害,造成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而他们拐走两名孩子长达14年。”孙海洋如此表示,他认为量刑建议过轻。
该份量刑建议书曝光后,也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正如有网友认为的那样,“找孩子找了十几年,结果最后人贩子判刑还没有找的年数多。”
显然,厘清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是廓清公众疑虑的关键,健全防拐打拐机制体制,更是维护公众安全感,实现“天下无拐”的核心内容。
众所周知,贩卖人口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绝大多数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也一直对此类犯罪保持高压和严惩态势,从立法层面即体现出凌厉打击。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上可知,只要是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便是仅拐卖一名妇女儿童,也应在5年以上量刑,如果达到3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则应在10年以上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如果单纯按照该规定来解读,孙卓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龙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是之所以检察机关对吴某龙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键就在于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其有拐卖儿童情节。
梳理媒体的报道可知,2007年,吴某龙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商场打工期间,受到养儿防老思想影响,又发现孙海洋夫妇忙于生意,时常对孩子疏于看护,便趁机将孩子拐走,送回阳谷老家给没有男孩的亲戚抚养。而根据刑法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之所以较轻,主要在于行为人没有贩卖儿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可能是基于抚养等目的拐骗儿童。
检察机关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顶格量刑了。这也是令孙海洋极为不解甚至不满的地方,是众多网友的疑惑所在。但不能否认的现实状况是,在侦查机关无法查明吴某龙具有出卖儿童情节,也无其他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现有证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判处。当然,如果查实犯罪分子拐骗儿童后又有出卖情节的,则以拐卖儿童论处。如果查实其拐骗儿童后有虐待、强奸、非法拘禁等情节的,则应数罪并罚。
可以说,众声鼎沸,舆情汹涌之下,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轻纵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和“胆量”。但该案的遗憾以及所引发的极大关注和讨论,也应成为全链条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契机。如利用科技手段健全天网系统和更新DNA数据库,严格户籍管理制度,实现案发后第一时间处警,最快速度解救妇女儿童,抓获犯罪嫌疑人,进而有效固定证据,精准打击犯罪。
同时,不妨提高拐骗儿童罪的量刑幅度,毕竟这也是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割离骨肉亲情,给被害人带来持久伤害的“暴力犯罪”,且该拐骗行为与偷盗婴儿在社会危害层面没有太大差别,不该太过轻纵。
此外,也应重视“买拐同罪”呼声,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犯罪量刑幅度,有效铲除“买方市场”。并有必要延长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做到终身追责,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
唯有全链条、全方位惩戒此类伸向儿童的罪恶之手,方可实现“天下无拐”,让儿童及父母免予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