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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性生育权再获司法支持的现实意义


    ■ 丁雪辉

    不出意外的话,邹梅(化名)这个月将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生育试管婴儿。不料在等待胚胎移植的过程中,邹梅的丈夫意外去世,医院遂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丧偶的邹梅已经是一名“单身妇女”,他们只给已婚妇女提供生殖服务。邹梅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据《潇湘晨报》)

    对丧偶女性寻求辅助生殖,国内已有多起判决支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胚胎移植”为关键词检索,可检索到18起案例,遍及福建、河南、新疆等多个省区市。这无疑表明了司法对丧偶女性生育权的支持。

    不过,丧偶女性生育亡夫的孩子在法律和伦理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争议。于情,了却亡夫遗愿、寄托本人哀思乃人之常情,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于法,丧偶女性不能生育是因为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法院判例也表明,丧偶女性享受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只限定在“完成亡夫遗愿”的情况下。

    如今,有法院的“尚方宝剑”在手,邹梅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试管婴儿手术了。可是,还有没有其他丧偶女性因为尚未诉至法院,而无法了却心愿呢?从目前披露的案例看,丧偶女性的生育权,都是通过法院一例例的个案判决才得到尊重的,这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相关方面对此应有回应。一方面,相关立法机关应抓紧启动对生育法律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相关司法、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丧偶女性生育权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相关司法判例进行汇编,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全国,让所有司法机关对丧偶女性有生育权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并贯穿到每一起审判活动中。相关执法机关也应该加大对提供生殖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力度。

    当然,在丈夫去世的情形下,丧偶妇女寻求医学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经过一个冷静期,以便其真正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利益及子女利益的更好选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尊重公民的生育自由,这不但是文明社会的基本素养,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邹梅通过诉讼,成功维护了自己的生育权,这值得高兴。但如何真正维护丧偶女性自身权益,并使她们能够做出自主决策,享有生育权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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