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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入法让临终病人有更多选择


    □ 黄婷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生前预嘱的首次入法,将何时死亡和如何死亡的选择权交给患者本人,让临终病人能够遵循自己的意愿,有尊严、体面地离开,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和人文关怀,也解决了现实层面的一些难点与痛点。

    一直以来,因为忌讳谈论死亡,也缺乏相应的死亡教育,我们害怕死亡,也习惯将死亡妖魔化。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也将利用先进的医疗条件延长人的寿命看成理所应当的事情,从而出现过度医疗的情形。

    然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研究报告显示,37.29%的老年人在痛苦状态下离世,在65至79岁和80至89岁高龄老年群体中,痛苦离世的老年人均多于安详离世的老年人。

    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病痛对人是莫大的折磨,比起在医院靠着机器或者插管流食生活,他们宁愿在熟悉的家中,在亲人的陪伴之下,选择有尊严地离去。然而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他们很难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看到亲人饱受病痛或治疗带来的痛苦,或是因为自己不舍,或是担心他人指责,家属也会尽可能延长他们的寿命。此外,有着治病救人使命的医生同样会面对道德困境和法律风险,让他们无法支持自愿放弃治疗的病人。

    生前预嘱的制定,将是否想要得到进一步治疗,想要以何种死亡方式的权利交到本人手中,捍卫了临终患者的选择权,缓解了家属和医生的压力,也让死亡变得不那么冷冰冰,不再让人那么难以接受。

    对于生前预嘱在深圳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大多网友表示了支持,但也有部分网友对其有效期、是否为立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以及如何避免被恶意利用等问题提出了疑问或担忧。我们期待生前预嘱能有更好的发展,让更多人能拥有自主选择临终方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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