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梁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他婚前的自建房里,婚后不久我就把户口迁了过来。3年后,梁某的自建房屋被政府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同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40万元。
最近,我和梁某的感情越来越差,我决定离婚,并要求把安置房和补偿款拿出来一起分割。而梁某认为安置房和补偿款是由其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而来,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请问,我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 邰某
邰某读者:
你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均不完全正确。
一方面,你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安置房,要看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如果该两套安置房的来源仅仅是基于梁某的婚前自建房屋面积,那么其仍属于梁某的婚前财产。由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所以,该安置房不能作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过,现实中,各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是:拆迁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按照此拆迁安置政策,你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对两套安置房享有共有权,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至于可以获得多少份额,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系梁某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以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贡献大小、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主张分割相应的补偿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此可见,拆迁安置补偿款既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如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也包括了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因此,除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仍属于梁某个人财产外,其他方面的补偿款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你可以要求酌情多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