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昌莲
江苏省高院一则“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消息引起关注。在母亲的言语胁迫下,周某与付某登记结婚,可两人之间毫无感情,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认为,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8月10日《南方都市报》)
在当今社会,包办婚姻被禁止,但家庭变相包办青年男女婚姻的现象并未被杜绝。显然,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就是包办婚姻的一种变异。应该说,家长关心甚至规划子女的婚姻,其本身没有恶意。问题是,家长违背子女意愿,并采取各种干预甚至胁迫等手段,去干涉他们的恋爱自由和婚姻选择,就是一种过度参与了。
特别是,女儿被母亲以死胁迫与相亲对象结婚,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一条款表明,双方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正因为如此,法院撤销了这个由母亲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不可否认,父母过度干预、甚至包办婚姻,给子女的身心及亲情均造成了伤害。婚恋原本是很个人的问题,但父母过度干预、甚至包办子女婚姻,存在诸多风险,比如婚姻双方的性格、习惯问题都会对今后婚姻生活造成潜在风险,同时也容易给年轻人造成逆反心理或惰怠心理。
可怜天下父母心。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找到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的另一半,希望他们的婚姻美满幸福。然而,婚姻是一个人一辈子的事,子女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应该放在第一位,父母应多尊重子女的婚恋自由,从旁引导,不要因为过度参与而越俎代庖,更不能采取胁迫等暴力手段,去干涉子女的选择。带着亲情的理性,处理子女的婚姻问题,并不影响“父母之爱”的发挥。
选择什么样的婚姻,应该让子女自己来掌舵。子女被过度干预和包办,也会出现很多后遗症,甚至会引发家庭纠纷和悲剧。相关部门,特别是妇联组织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变相包办子女婚姻的行为,这种家庭软暴力,也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