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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成了真分手,财产分割能否因不公而撤销?


    我与前夫自愿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登记离婚两个月后,前夫要求复婚,我未同意。前夫认为,离婚只是为了获得更多拆迁房屋安置而进行的“假”离婚,既然我真的要分手,鉴于财产分割不公,必须进行重新分割。

    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苗某丽

    苗某丽读者:

    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登记离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70条分别指出:“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你与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了一致,虽然离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更多拆迁房屋安置,但由于双方对离婚的法律后果明知而积极追求,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而所涉书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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