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立美
近日,广州男子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引发网友热议。
2020年的一天,石某下班后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当地社保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日前,该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这起劳动者下班后在家用微信加班突发疾病身亡的工伤认定案件,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但最终得到了一个令人欣慰的司法判决。
毫无疑问,这起工伤认定案件是一起与时俱进的工伤认定,凸显了法律对“打工人”的兜底安慰。不仅如此,该司法判决对加班认定而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撑腰。这是这起工伤认定案件的最大看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共有22种情形,基本上设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等条条框框。而按照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定义,工作场所一般指单位,家里跳出了“工作场所”范围。但是,科技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当下职场,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打工人”,名义上已经“下班”回家,却要随时随地通过微信、电脑在线处理工作,甚至已经成为不少“打工人”的工作常态,工作与生活之间的边界越发模糊。
在这样的新情形下,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确定,显然不该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等等。为了单位利益,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在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项的,无疑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属于加班情形,工伤认定也理所应当包括这种情形,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说,下班后用微信工作死亡算工伤,以司法判决形式延伸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范围、范畴,为今后这类加班伤亡的工伤认定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再者,下班后用微信工作死亡算工伤的司法判决,言外之意,将劳动者下班回家之后通过微信、电脑处理工作事项在司法层面定性为加班行为,这又为劳动者加班维权提供了参考。在现实职场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把员工下班后在家使用微信、电脑处理工作事项视为加班,劳动者往往是牺牲个人时间无偿为企业干活。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依法向企业索要加班费,也可以拒绝超长时间加班。
总之,在劳动者下班时间线上办公越来越普遍的当下,用人单位应从这起微信加班死亡算工伤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别把劳动者下班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事项不当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