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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迈向规范化实操化人性化

——专家谈《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婚前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具有强针对性的服务内容是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婚前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是为准备进入婚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指导与帮助,包括婚姻家庭建设与法律宣导、婚姻观念与认知状况测评、角色转变与婚姻适应性辅导、婚姻家庭经营能力提升4项内容。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服务内容则包括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冷静期辅导三项。

    规范的另一亮点,是对服务人员与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做了严格要求,婚姻家庭辅导机构须为依法设立的能够提供专业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应配备至少2名婚姻家庭辅导师;婚姻家庭辅导师从业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4种资格之一;所列举的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以及定期督导等规定,将对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起到重要的督促作用。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范语晨

    近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组织起草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婚前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并于9月23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两项行业标准主要适用于全国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所提供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两项行业标准起草的背景是什么?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有何亮点,尚有哪些待完善之处?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对话了相关专家。

    出台背景:对婚姻家庭新变化新挑战的科学回应

    近年来,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2020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6月,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婚前指导、婚前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

    从指导意见的出台,到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规范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背景与必要性。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婚姻家庭状况也发生着巨大变化。”中华女子学院家庭建设研究院执行院长、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人之一孙晓梅教授表示,“家庭结构由原来的主干家庭转向核心家庭,并出现单身家庭、单亲家庭、流动家庭、留守家庭、丁克家庭及特殊家庭等多种形态。同时,离婚率高、结婚率逐年降低的现象也反映出婚姻家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对婚姻家庭建设进行规范引导十分必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当下婚姻家庭的诸多矛盾源于财富、观念、习俗、地域等一系列差异的冲撞。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婚姻家庭提供的专门指导和服务一度相对缺乏。“从法律上看,无论是1980年婚姻法还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侧重于调整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条款多一些,规范人身关系的条款少。此次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意味着相关部门对婚姻家庭行为的介入与引导更加全面、具体、专业化,体现了国家对婚姻家庭新情况新挑战的科学回应。”

    同时,孙晓梅指出,两项规范的制定不仅回应了婚姻家庭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体系中,还是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0-2031)》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婚姻与家庭建设都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孙晓梅说,“此次两项规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是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的重要探索。”

    最大亮点:明确规定服务内容、服务机构与人员资质

    记者查阅发现,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婚前与婚姻家庭辅导的术语定义、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职业培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从服务内容上看,《婚前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是为准备进入婚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指导与帮助,服务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建设与法律宣导、婚姻观念与认知状况测评、角色转变与婚姻适应性辅导、婚姻家庭经营能力提升4项内容。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服务内容则包括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离婚冷静期辅导三项。

    孙晓梅认为,具有强针对性的服务内容是此次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特别是婚前辅导所涉及的4项服务内容,很好地弥补了学校教育中所缺失的婚姻家庭相关知识。

    “很多年轻人组建家庭往往出于感性的本能,对婚姻和家庭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而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婚姻家庭的系统知识是非常欠缺的。”孙晓梅解释道,“如果我们能在全国各个婚姻登记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为即将步入婚姻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性的辅导,普及婚姻家庭建设与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服务对象适应从恋爱到婚姻的角色转变,并培养婚姻家庭的长远规划意识、风险规避意识等,就能够为他们将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质量打下比较好的基础。”

    蒋月也表示,婚前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容,无论是婚姻与生育政策,还是婚姻家庭法律法规,都是具有专业性的知识范畴。“通过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的宣导,以及提供规范的社会服务,这些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深入人心,让步入婚姻、建立家庭的社会成员从中受益。”

    受访专家认为,两项规范的另一亮点,是对服务人员与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做了严格的要求。“目前的婚姻家庭辅导机构与从业人员资质参差不齐,一些从业人员拿到的资格证书并非国家权威机构颁发,乱象频出。”孙晓梅说,“此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婚姻家庭辅导机构须为依法设立的能够提供专业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应配备至少2名婚姻家庭辅导师。同时规定,婚姻家庭辅导师从业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4种资格之一。这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合法性与质量划定了底线。”

    此外,孙晓梅特别指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服务改进”一项值得充分肯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并不是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终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举的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以及定期督导等规定,将对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起到重要的督促作用。”

    完善方向:拓展服务内容 更加重视服务的实操性

    受访专家从各自专业领域,对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服务内容上,蒋月提出,两项规范关于婚姻家庭法律宣导部分,范围可适当拓宽,将民法典继承编的适当内容也纳入婚前以及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法律知识中。“两项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服务内容及职业培训内容中,对法律宣导服务的规定较笼统,仅提及了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而我们在现实案例中不难发现,家庭财富的继承和管理同样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事项,也是引发家庭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将民法典继承编等相关法律规定纳入法律宣导的范畴内。”

    服务管理与流程方面,蒋月认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条目7.1.1 “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对象存在精神或行为异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有待商榷。“‘服务对象存在精神或行为异常’这一描述过于模糊,只有在服务对象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其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社会危害性时,服务机构才有权报告公安机关。因此,建议参照精神卫生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该条规定,使之赋权或者设定义务合法合理,也具有可操作性。”

    考虑到服务过程中可能突发的意外状况,蒋月建议,应当在现有流程基础上,补充服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或突发情况的具体处置预案。“寻求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一部分当事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产生了一定矛盾甚至冲突,有可能在寻求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出现情绪过激或行为失控的状况。服务机构要妥善应对这类状况,必须做好适当预案。”

    孙晓梅十分期待看到婚姻登记处或其他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对两项规范提出宝贵建议。“全国不同地域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存在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因此,一线工作人员不同的实践经验,将对我们下一步完善行业标准有很大的帮助。”

    未来,两项行业规范的完善与执行有赖于专业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对此,孙晓梅表示,“开发、编纂婚姻家庭辅导的课程与教材,出版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指南包和课程包、实操手册等,是我们目前已开始着手进行的工作。我相信,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两项规范将不断得到修订与完善,国家层面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学科与队伍建设也已经开始,期待大家共同努力,建立一站式、科学化、多元化、人性化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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