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斌
如今,很多父母忙于工作,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问题,需要老人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这种“隔代看娃”的情形在便利了孩子父母工作生活的同时,也暗含了相关法律问题。
蔡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于2008年育有一女张小花(化名)。张先生、蔡女士、张小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蔡女士的父母家。因工作原因,蔡女士每隔一天回来一次,张先生一周回来一次,小花平日由其外祖父母老蔡和老孙帮忙照看。
2012年,蔡女士和张先生购置了房屋,一家三口搬出单独居住,但小花白天还是由老两口帮忙照看,晚上蔡女士和张先生将小花接走回家照顾。到了周末或者休息日时,小花由蔡女士和张先生自行照看。老蔡和老孙表示,平日里,一家人吃喝费用均由他们承担,但是蔡女士和张先生并未向他们支付生活费用,只是有时购买一些蔬菜或水果等食品及生活用品,逢年过节买些礼品赠送给他们。
2017年,蔡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小花由其母亲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1年,老两口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及第一责任人,其他长辈出于关爱提供的帮助不能取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老蔡、老孙虽对张小花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帮忙照顾外孙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蔡女士、张先生委托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利益。
此外,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蔡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前,张小花并非与老两口单独生活,其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由蔡女士、张先生支付。因此,老蔡、老孙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老蔡、老孙帮助子女照料孩子,二人必定倾注大量时间、精力、感情以及金钱,现蔡女士、张先生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补偿,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蔡女士分别给付老蔡、老孙一万元、六万元,并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隔代看娃”的性质认定
“隔代看娃”是指夫妻有了孩子以后,由其父母看护孩子。这种看护行为一般都是自愿、自发行为,也俗称为“隔代亲”。
从传统家庭伦理关系出发,“隔代看娃”是基于情理和血缘关系。老人出于整个家庭利益的维护,选择舍弃自身利益而主动或者基于子女的委托帮助照看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本质上可以看作一种家庭内部的互助行为。
从法律层面出发,虽然有些老人主观上将自己照看孙辈作为一种责任,但隔代照料并不是法定义务,法律只规定了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祖辈在子女有法定的抚养能力时,并不承担对孙辈的抚养义务。
那么,祖辈的照看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呢?
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按照我国民法典第979条的规定,真正适法的无因管理至少符合4个要件:①客观要件——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③未受委任或者赋权;④不违背被管理人的真实意思并利于被管理人。
祖辈照看孙辈是在帮助子女照看孩子,若其主观上是主动要求照料孙辈并非受到子女的委托,祖辈的行为可构成无因管理;若祖辈是基于子女的委托照看孩子,则可以成立有偿委托或无偿委托关系。
总之,祖辈带孙辈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祖辈自我选择的权利,并不存在任何法定义务。
“隔代看娃”中祖辈的权利保护依据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074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21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祖辈的权益救济
祖辈在照看孙辈过程中的时间、金钱及精力的付出,应该获得相应的救济。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若父母在孩子出生以后即撒手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即“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且孩子日常所需费用均为老人支付,由老人承担起了孩子的抚养义务时,此时老人与孙辈之间产生抚养关系,老人可以主张获得抚养费。
基于法律的规定,在祖辈主动帮忙照看孙辈的情况下,其照看行为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祖辈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获得救济。无因管理作为一种互助行为,从受益人角度出发,自己的事务应由自己管理,法律也保护其事务不受他人的干预;从管理人角度出发,原则上其固然只应管理自己事务,但若他管理他人事务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是襄助他人,此种助人的义行应受嘉许鼓励。因此,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利益的平衡一方面要保护本人免受恶意干涉以及好事者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干扰,同时也在管理人的行为表现出了互助精神时为管理人提供法律保护。
祖辈作为好意管理者,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以此请求子女给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若祖辈的照看行为构成委托关系,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其子女都需要为祖辈提供照看过程中支付的必要费用。若构成有偿委托,此时子女与祖辈之间基于委托关系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其子女不仅要向祖辈支付管理费用,还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带孙费”。
祖辈帮忙带孙辈,是“情分”而非“本分”。从法律层面讲,祖辈对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成了抚养孙辈的主力军。当父母出现自私自利,缺失基本的道德观、法治观时,不仅会引起祖辈的寒心,也导致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父母一纸诉状控告子女的现象。因此,我们不仅要从法律层面维护祖辈的合法权益,更要从道德层面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以此营造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作者系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