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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继子的生母已离婚,还有权要求继子赡养吗?


    32年前,陈某在其丈夫去世不久带着6岁的儿子晓舟改嫁,我成了晓舟的继父。我对晓舟视为己出,供养晓舟读书,在他上小学时,我每天接送,辅导他做作业,到了高中,我每天送午饭到学校,可以说花了很多心血,尽了很多义务。晓舟大学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已买房买车、成家生子。

    我与陈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持续了22年。如今,我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还经常生病吃药,捉襟见肘。没有办法,只好去找晓舟让他每月给些生活费,但几次恳求都被拒绝。他拒绝的理由是:我与他母亲早已离婚,我与他之间的继父子关系随之消灭,自己不再有赡养义务。

    请问,这种理由能成立吗?  读者 苏某

    苏某读者:

    你继子晓舟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应当赡养你。

    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只要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起生活并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相互之间就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权利、赡养扶助义务等。

    对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经济上尽了抚养义务(如支付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或者生活上尽了抚养义务(如在生活上对继子女予以照料、帮助,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继子女关怀、培养)等方面来认定。

    本案中,你与陈某结婚时,晓舟只有6岁,并未成年。晓舟与你长期共同生活,你对晓舟在生活上悉心照料、学业上关心和培养,显然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之间产生了与亲生父子间相同的权利义务。相应地,晓舟成年后有赡养扶助你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你和晓舟母亲离婚而消灭。现在,晓舟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你的能力,其在经济上应为你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你可以向晓舟说明上述道理,若他仍拒绝给付生活费,你可以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无疑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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