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权益热线 PDF版下载

版面: 权益热线

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未过户能反悔吗?


    我与梁某登记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我们共有的、登记在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9岁的女儿,女儿随我生活,房子由我居住。

    领取离婚证后,梁某突然反悔,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并声称房产权属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行为不生效,法律允许撤销赠与。

    请问,梁某现在真的能反悔吗?

    读者 李某艳

    李某艳读者:

    梁某的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虽然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规定只是针对赠与合同而言的。而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性质并不相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之规定,围绕着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的一个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其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而且,在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任意撤销房产赠与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你与梁某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女儿,该协议系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离婚协议已生效的情况下,梁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梁某仍拒绝过户,可以由你女儿作为原告、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到法院起诉梁某要求其配合过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

0
© 2021 中国妇女报
ICP备:京ICP备05037313号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