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公司已有5年,与公司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我身体状况良好,工作积极主动,无任何差错,公司也认可我的各方面能力。不料,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我提出再续订,公司竟然不同意,声称届时将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请问: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可否终止劳动合同?若不可以,我可否向公司索赔?
读者 凌某
凌某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法定情形,分别是指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已不具有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之情形。也就是说,连续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也并非不愿续订,则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按你描述情况分析,该公司在你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除非你只愿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终止劳动合同,那无疑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如果公司向你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当然,也有权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