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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权益热线

哪些劳动争议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或审理?


    因为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我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乃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我又希望能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解决。

    请问: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或诉讼?

    读者 古某芳

    古某芳读者:

    为提高效率、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对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确可以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6条规定:“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具体来说就是:首先,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且对证据的异议不大,无需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对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内容等,根据已有事实和现行法规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仲裁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其次,对于以金钱给付为仲裁标的的案件,各项仲裁请求标的额之和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再次,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或口头同意,目的在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使仲裁程序在具有效率性的同时更具有公平性。

    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至第165条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具体来说就是: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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