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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发展周刊·经济女性

从“好就业”迈向“就好业” 多措并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 杨晓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把就业优先战略落在实处,稳住就业基本盘,努力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共同奋斗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要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应加大纾困和就业保障力度,以组合式政策措施稳岗保就业。

    提振市场信心,将“稳岗拓岗”放在首位。当前,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疫情防控“新十条”的发布,我国新冠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首要务必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经济逐步恢复带动增强,提高市场主体对就业的吸纳能力。同时,伴随交通物流、居民出行逐步增加,将进一步带动住宿、餐饮、旅游等服务业恢复,激励更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

    为保证信心、消费和就业的同频共振,各地区各部门应做好“兜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深入实施“减负稳岗扩就业”措施,落实“一揽子”助企纾困政策,特别要扩容社保缓缴、稳岗返还、就业补助等打包服务,打通高质量就业的最后一公里。

    重点帮扶困难群体,减轻贫困劳动力就业压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11月,16岁至24岁青年人的失业率达到17.1%,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面临着严重的“技工荒”,出现就业延迟、就业选择机会多、就业迫切性减少等新情况新变化。2022年11月,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环比上升0.5个百分点,这部分群体主要以农民工为主,多从事建筑、批发零售等行业,就业稳定性相对较差,容易受到疫情等短期因素影响。

    伴随疫情防控“新十条”的发布,我国多地相继出台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稳岗留工政策,例如加强东西部劳务协作机制,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着力稳住外出务工基本盘;实施好以工代赈工作,持续推动就地就近就业和转移就业;全面落实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减轻就业困难人员缴费压力;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兜底就业困难人员。一系列的就业强化帮扶措施,有效缓解了因疫情、结构性失业、就业供需错配等大环境带来的就业压力,确保贫困劳动力出得去、稳得住、强服务、有保障。

    鼓励新兴就业因素,多方优化就业服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就特别要鼓励以“人才、知识、技术”为致富要素,大力发展新兴就业要素的含金量和活跃度,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就业因子”充分涌流,提高社会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共同的致富本领。

    优化就业服务要“守正创新”,一是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巩固提升覆盖全民、贯穿过程、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二是要加快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数据平台建设,做好税务委托代征监管、银行资金流监管、平台业务合同监管等工作,动态掌握劳动力就业状态,科学研判就业形势,有效降低法务、社保等风险处置,促进劳动力社会性流动,以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助力稳就业保就业。三是强化创业平台建设,引导鼓励高层次、高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完善地方高新产业园区建设,政府与园区、街道合作定期开展“推荐与自荐”专场招聘会,以龙头企业为中心,辐射带动规模性就业,同时发挥街道社区的基层治理优势,积极宣传就业政策、创业优惠政策,推动辖区居民与用人单位深度对接。

    健全终身职业培训,从“好就业”迈向“就好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从目前的劳动力需求看,“结构性就业矛盾”仍是主要问题,这是基于技术迭代变化引发的就业调整,表现为机器替代人导致局部制造业用工减少,而研发、信息、财务、法律等独立生产性服务业用工增加,外卖、美发等生活性服务性仍具有不可替代性。单纯或简单的劳力用工在逐渐减少,而服务性行业的人工成本不断增加。

    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就是要适应就业的时代淘汰特质,建立就业“转型”机制。学校、用工单位、就业指导部门、就业服务部门、创业指导机构等应共同努力、相互作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习和轮岗制度,加强产教学研一体化建设。在培训中,以“技”促“能”,积极引导劳动者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能力水平,顺应并能驾驭未来产业发展需求,以注重知识结构升级,改善人力资本条件为根本目的,深化人才培养在就业形态持续优化中的推动作用。

    完善新业态就业保障,加强平台用工监管。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当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包括:一是将互联网平台作为经营载体或信息提供者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二是依托平台就业,与平台企业之间订立劳动合同或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三是依托平台企业就业,工作有较大自主性,劳动过程受到平台企业管理,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类型丰富、蓬勃发展,已覆盖到生产生活各领域,从业人员数量多、规模持续扩大。针对这一新兴群体的就业服务,最为迫切的是要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正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在制度保障层面,完善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鼓励创业创新创造,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支撑。在政府监管层面,对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加强监管,通过科技应用遏制系统性风险,如规范平台企业“是否有涉及负面清单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场景”“是否有与银行或网络支付机构签订合法有效服务协议”“是否有新就业形态用工注册会员的涉税代理授权服务协议”“是否有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问题,确保新就业形态用工平台发展具有规范性、严谨性和科学性。

    健全法律法规,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达到2亿人左右,具有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等特点,在稳经济、保就业、促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减轻困难群体的就业压力。

    但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还不能很好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部分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纳入社会保障,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需要不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灵活用工社保费用缴纳方式和用工方式;引入新的职业保障,如爱心基金、商业保险等,增强其收入和保障的稳定性。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序推进参保登记、职业伤害确认、待遇支付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作者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经济学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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