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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与母亲无往来且未尽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吗?


    ■ 雷春波 李倩芸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经把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上升到了立法高度。即便在法律的要求下,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仍屡见不鲜。在父母百年以后,这样的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卢某与前夫育有一子罗某。儿子3岁时,卢某与前夫离婚,儿子罗某便随父亲共同生活至成年,与母亲卢某无任何来往。卢某离婚后与孙某再婚,再婚前卢某通过继承取得了一套房屋,但到婚后卢某才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卢某于2021年7月去世,去世前未留遗嘱,也没有和他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除去罗某、孙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孙某刚料理完卢某的身后事,便收到了卢某之子罗某的起诉通知,主张卢某名下房屋的继承权。

    孙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和卢某的共同财产,且罗某从未尽赡养义务,也未参与卢某的丧葬事宜,无权继承这套房屋。

    案例评析              

    1.卢某名下房屋,如孙某所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卢某作为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虽卢某于再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该登记行为不改变房屋系卢某与孙某结婚前取得,因此房屋应为卢某的个人财产。

    2.罗某从未尽赡养义务,是否可以继承卢某的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亲关系而自然形成的身份关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不因父母的离异而消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另外,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罗某作为法定继承人,虽未尽赡养义务,仍可以继承卢某的遗产。

    3.罗某可以继承多少遗产?

    罗某、孙某分别是卢某的子女、配偶,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罗某成年后与卢某并无来往,对卢某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由罗某继承10%房屋份额,由孙某继承90%房屋份额。

    4、假设罗某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不能,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除非赡养人无力赡养,否则是无条件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不能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

    本案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仅罗某、孙某两人,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子女,存在多个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如何保障自己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呢?可以和被赡养人确定一个完整的养老方案,并请专业人士形成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并依据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协议可以成为主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依据。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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