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向肖某借款时,让我丈夫以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车、房屋提供担保,我丈夫同意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请问:在未经我同意、我也不认可的情况下,我能否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读者 沈萍
沈萍读者:
你可以诉请法院确认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符合对应要件,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而本案情形恰恰与之相吻:一方面,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夫妻双方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否则夫或者妻的收入都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彼此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而案涉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却涉及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影响到你的财产利益,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未经你同意且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保证条款无效,且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有你丈夫、谢某、肖某三个明确的被告,有确认借款合同中保证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及对应的事实、理由。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2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你是基于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发生纠纷,自然可以在你丈夫、谢某、肖某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之一的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