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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劳动者隐私保护的栅栏


    □ 木须虫

    近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劳动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说,对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还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又如,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个人信息安全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前提就是“取得个人的同意”。

    依据这些法律,显然企业没有检查劳动者微信聊天记录的权利,即便是有些个案中企业真的出于“找内奸”的需要,也必须是报警后由公安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权力来查看。这些法律强调了对公民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绝对的,查看隐私信息只有公权力的强制是例外。

    然而,劳动从业往往也是个人隐私信息侵权的多发领域,除了个案强迫员工接受手机搜查的极端情形之外,还有包括监控办公电脑、监听工作手机、在工作场所等地安装摄像头、GPS跟踪等,借着管理之名,对劳动者的隐私安全形成威胁,甚至构成侵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劳动用工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劳动用工管理信息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导致一些企业损害劳动者隐私权利有恃无恐,甚至沦为企业为达到管理目的,非法收集劳动者劳动违规证据的手段。

    防止个人隐私沦为企业管理者的“鱼肉”,显然需要进一步加密劳动者隐私保护的栅栏。一方面加快劳动法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衔接,使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融入劳动者权益保护,明确哪些侵犯劳动者隐私情形是用工者所必须禁止的,以及收集、处理哪些个人信息是必须经劳动者允许并授权的,诸如此类,为劳动用工场景下的隐私保护提供细致遵循;另一方面强化劳动用工领域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前置保护,如将劳动者隐私保护纳入劳动监察、工会维权领域,加强日常检查,畅通举报投诉,让个人隐私与信息保护不只有诉讼一条路,切实提高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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