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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权益瞭望

版面: 权益周刊

除了关注案件本身是否了结,还着眼于修复冲突破坏的社会关系,愈疗当事人的情感与人际关系之“病”——

实现愈疗性家事司法本土化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景韵润

    近年来,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理念由传统的侧重保护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向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转变。

    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家事审判工作理念逐步转变,以诊断、治疗、修复为特点的愈疗性家事司法理念也被引入司法案件的探索实践中,彰显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和人文关怀。

    在日前召开的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家事及非讼程序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家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论坛上,与会嘉宾就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与实践、愈疗性家事司法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与完善共同进行了探讨。

    柔性司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愈疗性司法理念

    从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家庭教育就从“家事”上升为了“国事”。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了要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督促“甩手家长”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2022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将自有审判专家与外聘教育专家、心理专家相结合,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提供家庭教育关怀,促进家庭教育义务主体正确地、积极地履行义务。

    对此,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海峰博士提出,家庭教育归根到底是在家庭内部开展的主要以亲子(亲缘)关系为纽带的教育活动,所以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教育应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尽量多使用指导类、少使用训诫类、慎使用强制类保障方式为家庭教育提供司法保障,同时采取创新司法举措开展柔性司法”。

    开展柔性司法体现了愈疗性家事司法的理念。河南师范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孙梦娇解释,在愈疗性家事司法中,除了关注案件本身是否了结,还着眼于修复冲突破坏的社会关系,愈疗当事人的情感与人际关系之“病”。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舟介绍,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犯罪,铜山区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校园欺凌、疏于管教等问题,每月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家长课堂”,对相关人员开展普适性与针对性并重、普法性与人性化兼具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建立“问题父母”专有档案,与基层组织、妇联等单位联合开展指导监督、心理干预及跟踪回访工作。

    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签订的《关于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创新纠纷处理模式的框架合作协议》中,也规定了通过对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引导,减少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受到的情感伤害,避免心理障碍的产生。

    双管齐下:愈疗性司法让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作用

    “离婚冷静期制度背后蕴藏着情感疗愈功能,实质上是‘婚姻疗愈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恢复家庭情感,离婚双方可根据在此期间的疗愈效果决定继续或是结束婚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郝淑亚认为,现代婚姻的缔结包含了人们更多的情感期待,相对于因生存而结合的“生产共同体”,情感需求在现代婚姻中更为重要,离婚无疑会破坏这种“情感共同体”,令夫妻双方甚至是子女造成情感创伤。

    “离婚冷静期在发挥疗愈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反治疗效果。”郝淑亚解释,虽然离婚冷静期通过限制冲动离婚,让人们反思离婚问题,提高离婚理性,维系和恢复家庭情感,但在发挥疗愈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反治疗效果,比如增加诉讼离婚心理倾向、激发施暴与投机心理以及影响未婚群体的心理预期等。

    那么该如何让冷静期内的人们理性反思婚姻问题,发挥正向疗愈作用呢?郝淑亚提出要运用有效的内部与外部疗愈手段,双管齐下,使30天的冷静期不至于成为“真空地带”。

    在进行内部疗愈时,要类型化处理离婚问题。

    在郝淑亚看来,离婚分为可疗愈型和不可疗愈型。

    可疗愈型,是指经过冷静期疗愈可能性较高的离婚类型。若属于可疗愈型,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要积极进行自我反思,充分利用冷静期来解决婚姻问题,努力恢复夫妻感情;若属于不可疗愈型,夫妻双方可以充分利用冷静期这段时间处理离婚事宜、解决财产纠纷、安排好儿女的抚养教育等事项。“无论是否选择离婚,在离婚冷静期期间的自我反思与自我疗愈都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带给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极大的预期情感价值”。

    “对于某些夫妻而言,不仅需要离婚冷静期提供治愈条件,还需要其他外部治疗手段帮助其愈合婚姻问题。”郝淑亚表示,外部疗愈过程中,可以通过家庭调解、心理咨询等方式,争取使双方在冷静期内化解矛盾,继续经营婚姻,或是达成协议,安排好离婚事宜,做到理性离婚。

    郝淑亚还建议建立离婚调解员制度,吸收各方面的人力资源,比如退休干部、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同时搭建离婚纠纷的综合协调解决平台,实现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妇联、居委会、民间组织等多方的协调合作;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即时调解办公室”,为登记离婚的夫妻进行即时调解服务;建立调解追踪制度,在30天内间隔性地进行回访追踪,随时了解冷静期内的婚姻进展。

    深化功能:愈疗性家事司法中国化的发展路径

    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出应发挥家事审判的诊断、修复、治疗作用,拟定了家事调查员、心理诊疗、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等较为详细的工作机制,肯定了愈疗性理念存在于我国家事司法中的正当性。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孙梦娇认为,这其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获得情感与道德上的满足。“但在我国,愈疗性家事司法并未上升为正式的体制机制。”对于如何实现愈疗性家事司法的中国本土化,孙梦娇提出了解决方案。

    “一部分家事纠纷蕴含着积攒已久的家庭冲突与情感宣泄,在审判程序进行中,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时并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孙梦娇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做到尊重、愈疗当事人,在引导案件积极解决时保证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参与,对法官而言难度更大,压力亦更大。

    “因此,愈疗性司法理念的落实,在家事司法努力践行的同时,也需要我国司法整体提升制度效能,减轻法官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在孙梦娇看来,中国本土化的愈疗性家事司法还应加强社会力量的协作,以弥补法官对于愈疗知识掌握得不系统的状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指出,虽然我国家事司法已经开展了心理疏导的实践探索,但家事司法中的心理疏导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适用心理疏导机制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心理疏导的适用情形,规范心理疏导的程序,明确心理疏导员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情形,完善心理疏导的人员、经费、空间场所保障,完善心理疏导的配套机制,更好地发挥心理疏导在实现家事司法正义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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