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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 视点评论

“最终解释权”并非想用就能用


    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商家在格式条款、通知中写有“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等字样。殊不知,商家这样做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一家企业就因在格式条款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该公司所有”字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滥用“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字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一旦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很多商家也往往会拿这句话来说事,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企业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再次提醒广大商家,“最终解释权”不是想用就能用,以此忽悠消费者,极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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