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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法治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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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和中国贡献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视角下的妇女权利保障


    ■ 李莹

    联合国人权公约机制的建立,代表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就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达成共识。其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作为全面性、综合性保障妇女的国际权利宪章,缔约国数量第二多的国际人权公约,相较于其他人权公约,虽然篇幅不长,通过革命性、创新性地建立反歧视制度,对人类的文明和妇女的进步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中国在严格履行《消歧公约》国际义务时,基于中国人权观和中国具体实践,实事求是,不断创新,丰富和发展了《消歧公约》的妇女权利保障理论和实践,丰富和发展了人类文明新形态。

    《消歧公约》:不断发展的国际妇女权利宪章

    基于历史上妇女曾长期在决策层失语这一事实,妇女人权的国际规范,《消歧公约》自其产生起,就致力于通过分析社会和经济机制,改变社会和文化观念,并智慧地运用法律和政治机制建立一套能够有利于妇女行使和享有她们基本权利的社会框架。

    《消歧公约》明确其目标为不只是消除基于性和性别基础上对妇女的歧视,更在于实现男女两性之间的实质性平等,正式承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将妇女人权纳入联合国全球人权框架。

    《消歧公约》通过列出所有存在不利于妇女人权保障障碍的领域,提出各个领域平等的标准,从而在各领域建立了妇女人权发展的标准。作为一套规范性框架,《消歧公约》、议定书、消歧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为妇女个人及群体权利提供了实体性和程序性保障。

    《消歧公约》在一些条款中的表述体现了对于结构性变革的要求,对人权保障的思维实现了突破与创新。《消歧公约》在人权反歧视法律规范中提出了两项根本性的创新:第一,创新了反性别歧视标准,创建了非对称性的反性别歧视标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几乎所有的联合国和地区性人权文件,通过建立性别中立或基于性别对称性地禁止歧视,确立了反歧视法律的标准,而这一性别中立的标准,永久性地由于《消歧公约》的通过,变革为性别非对称性反歧视妇女标准,它包含了各领域中存在的各类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消歧公约》在定义歧视及各领域中缔约国义务条款中,均规定了实质性平等的要素,承认形式平等可能会在无意中制造或维持差异,条款要求设立只针对妇女的积极行动。例如《消歧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健康领域的形式平等,男子和妇女都应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各种保健服务,随即在第二款承认需要适应妇女在生育中的性别差异,“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充分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要求。

    第二,《消歧公约》丰富了缔约国履约途径,创建了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推动妇女充分发展和进步、赋权赋能妇女的制度。作为公约的核心内容,缔约国履行义务不仅要形式上明确男女两性平等的原则,也要确保实质性性别平等的实现。《消歧公约》委员会在《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纪念会上提出,“女性和男性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根本自由不只构成一项核心条约义务,也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实现实质性平等,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第二条)”“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制定法律,保证推动妇女充分发展和进步(第三条)”“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第四条第一款)”“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第四条第二款)”“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和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做法(第五条)”,通过这些条款,公约为缔约国忠实履约,实现实质性平等建立了一套宽泛的法律框架。

    中国道路:不断丰富的《消歧公约》履约实践

    联合国人权公约之所以能够成为“有生命力”的人权文件,就在于各国持续履行公约义务的实践,人权公约建立的报告机制为监督缔约国履约和促进国际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消歧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缔约国应向消歧委员会提交报告,2023年5月,在中国政府按期提交国家报告后,中国代表团在瑞士日内瓦就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定期报告情况接受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赞同了中国在履约中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这充分体现了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的复杂环境中,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坚持中国人权道路,以发展促人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进步,不断丰富《消歧公约》实践的重要意义和宝贵价值。

    第一,中国恪守公约精神,通过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明确了“歧视”的定义,将各领域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纳入其中。更为宝贵的是,中国采取综合手段,多部门合作,坚持“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在发展中促进妇女权利保障,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将法律条文中的“歧视”概念转化为一个个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助力现实中将保障妇女权益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鲜活事例。

    第二,中国忠实履行公约义务,通过把保障妇女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持续完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设立了系统性改变不利于妇女发展环境的机制,规定了男女平等评估,定期开展全国妇女地位调查,设立了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等;通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权行动计划中专章专节将妇女发展重点目标任务纳入中国国家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内容和力量,确保促进妇女和国家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更重要的是,中国连续开展的四期《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作为持续为中国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提供“全面回应妇女发展新需求”国家行动计划,丰富了《消歧公约》全领域、全面促进妇女发展和进步的内容,丰富和发展了开展系统性和结构性地变革的履约实践,评估妇女地位,重点关注建设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环境,例如改变不利于妇女发展的传统观念、加强基础设施的可及性、完善法律及政策的内容、建立和完善统计指标。

    人权公约的价值和生命力来自公约的适用和解释,中国,作为拥有近七亿妇女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保障妇女权利的中国实践将为更多国家在理解和适用《消歧公约》提供更多真正体现公约精神的宝贵实践。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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