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私自向葛某借款15万元后,面对葛某前来索要,毫不知情的我迫于无奈曾帮妻子偿还3万元。近日,葛某以我帮助妻子还过借款,等于追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我共同偿还余款的本息。请问,我曾经帮助过妻子偿还借款,就可以认定妻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读者 陈先元
陈先元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一是“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二是夫妻共同债务追认;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单独向外举债后,未举债的另一方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的事后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但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只限于“明示”方式,如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中承认夫妻“共同举债”的事实或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等。对于夫妻一方个人举债,配偶曾经帮助偿还一次或数次,如果配偶未明确表示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推定是配偶对债务的事后追认。
本案中,妻子私自对外举债,你并不知情,虽然事后帮助妻子还款3万元,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你对妻子所负债务的事后追认,而且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因此,债权人葛某仅以你曾经帮助过妻子还款就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该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葛某能够举证证明你妻子借款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该借款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有义务偿还。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