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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走在时尚与侵权边缘

“街拍”的法律底线在哪里?


    北京三里屯在街边立牌,提示顾客保护肖像权。

    高越/摄

    专家表示,街拍最可能侵犯到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有些情形也会侵害到被拍摄者的隐私权,甚至是名誉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具体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越

    6月11日下午6时许,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来到北京三里屯。炎炎夏日并没有阻挡人们逛街的热情,暮色逐渐降临,人群显得更加拥挤,在这份热闹背后,一个个街拍者就隐藏其中,有人提着摄像器材躲在广告牌后,有人站在柱子旁边,也有人拿着手机时刻连着充电宝,伺机而动。

    街拍有可能侵犯肖像权吗?

    三里屯作为潮人聚集的商圈,是街拍者们的“胜地”。但在呈现流行时尚的同时,这种行为也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些摄影师将镜头对准年轻漂亮的女性,甚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拍摄穿着清凉的女孩。

    在这里,时不时能看到不少举着相机的人压低镜头,对着穿着短裙或短裤的女性一路小跑狂追,有人会面对镜头打招呼,有人则会迅速快步离开。

    “如果我发现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接受的,我觉得他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会直接让他删掉照片。”一位穿着短裙的女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而另一位被拍的女孩则说,“我觉得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经常会遇到,但是不知道该怎么拒绝。”

    记者注意到,在商场一旁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三里屯太古里声明:禁止任何商家、个人在未经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对出入三里屯太古里的顾客摄影、摄像。特提示广大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

    记者拨打了三里屯热线,对方明确表示三里屯不允许街拍,并说如果遇到街拍可以找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协调,也可以到警务站寻求帮助。

    街拍的法律底线在哪里,街拍者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云告诉记者,街拍最可能侵害到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有些情形也会侵害到被拍摄者的隐私权,甚至是名誉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具体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所谓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街拍行为中,拍摄者直接以影像的方式记载被拍摄者的外部形象,由于往往是偷偷摸摸进行的,并未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故而,通常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齐云说。

    被拍者没有明确拒绝算不算同意拍摄?在齐云看来,这种“没有明确拒绝”是一种“沉默”,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所以,没有明确拒绝的“沉默”此时当然不能视为“同意”。西南政法大学黄忠教授也同样认为,如果是肖像权人单纯的沉默,比如单纯微笑,甚至转头快速走开,但没有表达明确的拒绝意思也不能认为是同意拍摄。

    被凝视下的隐私问题

    这些拍摄的照片会去向何处?如果在网上搜索街拍,会搜索出大量照片和视频,其多数是专门的街拍账号发布的。这些账号通过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街拍照片或视频获取流量,吸引广告商。但面对询问时,不少拍摄者说自己并不会把拍摄内容发到网上。一位摄影师告诉记者,“街拍”属于自己的个人爱好,但不会发到网络上去,“我会私藏这些照片,爱看美女是人之常情啊。”但他也坦言,很多人不愿意被拍摄。

    采访时,记者注意到一位摄影师对着一位女孩背影拍摄,但却将镜头对准了穿着短裤的女孩的腿部,这位女孩毫不知情。拍摄完后,他拿着相机与其他摄影师在角落分享,时不时对女孩的长相和身材进行评判。“如果他只是拍美的事物我可以接受,但如果他只对着女孩的腿拍,我会觉得非常冒犯。”看到这种行为,有人气愤地对记者说。

    对于这种情况,黄忠告诉记者,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抗辩理由。而且,不仅肖像的制作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的发表、展览也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其中包括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或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上海格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竹一认为,如果是借街拍之名拍摄他人的裙底或其他隐私部位,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是借街拍之名行偷窥之事,应该严厉制止。齐云同样认为,未经允许的街拍可能会泄露被拍摄者的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甚至有街拍客针对女性的私密部位进行放大拍摄,这些都可能构成对被拍摄者隐私权的侵害。

    更有甚者,会将这些照片发到网上之后添油加醋、胡编乱造或搬弄是非,“除了前述侵害肖像权外,还可能进一步侵害被拍摄者的名誉权。若街拍客故意通过捏造歪曲来诽谤被拍摄者以达到哗众取宠、吸引眼球的目的,也可能构成对被拍摄者名誉权的侵害。”齐云说。

    中华女子学院一位女性学专家表示,未经同意拍摄女性身体局部并指点的,可能构成一种基于两性不平等而呈现的男性对女性的凝视,显示大众对女性价值认同的偏颇,本质是性别歧视的一种表现。

    在她看来,在公共平台传播时,对青年女性外貌和形象的品头论足,会对青少年群体的自我认同产生影响,影响女生对自我价值的判断和对女性身体形象的认同,影响男生对女性的歧视性价值判断,也会加大女性在公共空间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女性的公共参与。

    面对侵权,平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应如何明确拒绝街拍,发现被拍摄甚至被发到网上应该如何维权?齐云认为,若发现未经同意,被他人偷拍,肖像权人当然可以当场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拍摄者删除所拍摄的照片。若发现拍摄者将所偷拍的照片发到网络平台上,肖像权人可以联系拍摄者要求撤下照片,甚至可以进一步要求拍摄者承担相应的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齐云表示,网络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我国民法典对其明确规定了“通知-取下”规则和“红旗原则”。即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还进一步规定了“红旗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及时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防止侵权的扩大。另一方面,权利人可以向上传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黄忠说。

    黄忠认为,平台在技术能力所及范围内,要对网络用户上传的照片进行事前审查,并对用户上传涉及他人权利的照片的合规性进行提示。平台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

    目前,很多平台已经有了侵害权益的举报入口,如侵害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如果发现侵权行为,既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要反对物化女性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两性平等发展的环境。“街拍这种现象是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体现民风民俗,用不好则会伤人伤己。”杨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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