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双 徐洁
2017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儿子欢欢随父亲共同生活。2020年,王女士以欢欢多次受到父亲家庭暴力为理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要求欢欢改随母亲共同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欢欢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他表示:父亲的教育方式过于严厉。因遭受了父亲家暴,欢欢不愿参加暑期游泳课程,怕身体伤痕被同学嘲笑。欢欢曾多次向陈先生提出想和母亲共同生活,但陈先生回应他“儿子是父亲的全部,如果儿子离开,父亲的生活就会完全失去意义”,这导致欢欢不忍心离开陈先生。
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要求法庭给予他和欢欢单独交谈的时间,法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最终,陈先生在明确孩子心意后,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该纠纷以调解结案。
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对案件进行回访。欢欢告诉法官,陈先生在诉讼后一年内没有和他主动进行联系,欢欢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给父亲,都没有回复,欢欢很想念父亲,怀疑父亲可能不再爱他。
法官与陈先生进行沟通,要求他到法院接受询问。陈先生表示,他是很爱孩子的,疏于联络的原因,一是不想孩子介入父母的矛盾,双向受压;二是自己还未从上次的案件中平复心情,对孩子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还是有些失望和怨恨。
法官告知陈先生,欢欢现在虽然随母亲共同生活,但并不改变父亲是孩子监护人身份的事实,陈先生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主动与孩子沟通,关注孩子生活学习。尤其针对孩子现在正处于青春期的情况,须特别关注其身心成长。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法院向陈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他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积极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法院明确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如陈先生违反法定义务继续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予以处理。
之后,陈先生与欢欢的沟通有了明显改善。在回访工作中法官发现,欢欢变得开朗活泼,回到了健康生活学习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