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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权益瞭望

版面: 观察

让制度更可操作、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

——各地修订地方条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宋绮宁/画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景韵润

    6月1日,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通过强制报告制度、防治校园欺凌、加强网络保护等手段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此后,为汇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合力,多地积极响应,修订未成年人相关地方条例。天津、上海、江西、甘肃、贵州、新疆、海南、云南等地均已施行相关条例,浙江、重庆、四川、山西、安徽、山东、河南等地的相关立法修订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

    多地增设与细化强制报告制度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为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发生或及早发现。多地相关条例也纷纷增设与细化强制报告制度,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方面,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

    “由于各地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发展状况、家庭状况、社会状况等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应当关注这些现实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关的保护条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指出。

    在学校保护方面,《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新修订的《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遇有突发事件,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上海、河南等地还提出了发现传染病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格外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规定学校对存在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学生,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各个地方结合实际,把什么情况下向什么部门报告,以及什么情况下会向法律规定‘等’外的部门报告,都做了补充,出台了一些特色性的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落地。”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

    在社会保护方面,《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旅馆经营者履行报告义务的四种情形,例如,“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等;在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明确大型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网络保护方面,河南、新疆、上海等多地提出,发现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相关内容、功能或者规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信息的扩散,同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为孩子撑起“保护伞”

    由于近年来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的防控工作制度,同时为预防校园性侵害和性骚扰,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以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方式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了六种具体的学生欺凌行为,规定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浙江对于学生欺凌的行为进行了补充性的列举,让相关制度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苑宁宁指出。

    在预防学生欺凌方面,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加强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班委会等建设,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校园欺凌等工作中的作用;在《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中,要求教职员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还提出学校应当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欺凌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与显性欺凌不同的是,隐性欺凌相对比较隐蔽,例如,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这值得引起我们的警惕。”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法律专家张荆指出,在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应当出台一些针对隐性欺凌的具体措施。

    为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上海、江西、天津、甘肃、新疆等地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贵州、江西、云南等地则在条例中明确了具体的性侵害、性骚扰行为。

    在教师管理方面,天津、上海、新疆等地都明确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学生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职员工加强相关教育和管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学生,江西、贵州等地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心理辅导,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刘仁琦认为,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这些“不得”和“禁止”的行为,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应当进一步细化。“针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学生工作制度,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上传,这样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查到。”

    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 护航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为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针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上海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利用电子身份认证等技术,识别参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为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天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设置专门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针对网络欺凌,江西、天津、甘肃等地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同时,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未成年人自控力差,所以网络游戏产品的开发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就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他们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张荆希望各地的实施细则能够更加接地气,“每一项规定的背后都应该有相应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够真正落地”。

    “在落实过程中,一定要将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起来,并重视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监督与跟进。”苑宁宁表示,推动地方立法落实的最重要抓手之一,就是对违反地方立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当更加关注地方立法当中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国家立法之外新设定的一些法律责任。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进,一方面有助于地方更好地立法、执法、司法,另一方面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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