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小秋与其前夫张某离婚时,将房子和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张某,自己到外地打工。张某一开始还能积极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给孩子做饭。但时间久了,张某就没了耐心,尤其是工作不顺心时,张某还会酗酒,不但让孩子饿肚子,还撒酒疯,对孩子又打又骂。小秋知道后,把孩子接走同自己居住,并打算起诉张某,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请问:在什么情况下,监护人的资格可以被撤销?
读者 文萍
文萍读者:
确定孩子监护权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监护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多方面的情况。同时,监护人的情况又处于不断变化中,如果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时候具备相应条件,但是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有所改变,致使其达不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标准,就可以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撤销监护人的情形:(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小秋前夫张某酗酒打人的行为就属于第一种情况,所以,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江苏省连云港市岗埠包庄法庭 王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