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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网络暴力行为 让“施暴者”无处遁形

——专家解读《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不仅包括网暴信息的首发者、多发者、组织者和煽动者等主体,还包括评论跟帖、社区板块群组、短视频直播和营销号等主体、场景和应用,以全生态的模式对网暴信息进行治理

    ● 将用户的一键防护与一键举报、一键取证做了明确关联,基本形成了阻止网暴骚扰、清除网暴信息和追究网暴责任的三个关键阶段,从技术和制度上确保了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追究网暴者责任的能力

    ● 近年来,女性遭受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征求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在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要求。但对于女性并没有设置特别保护规则,所以这些有待完善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几年来,网络暴力行为时常发生,但因“施暴者”数量巨大,真实身份隐匿等原因,往往使得维权十分艰难。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对遏制网络暴力有着重要意义,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惩治网络暴力行为将会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网络空间将更为清朗。

    为遏制网络暴力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萧鑫认为,《征求意见稿》确立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逻辑和基本制度,有不少规则创新,回应了社会现实关切,有利于将人民群众人格尊严保护落到实处,为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和网络生活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对《征求意见稿》的理解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期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结合起来看待,“这仅仅是一个起点,是首部对网络暴力治理的专项立法,将为未来可能出台的反网络暴力法奠定立法基础。”朱巍说。

    朱巍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很多,不仅包括网暴信息的首发者、多发者、组织者和煽动者等主体,还包括评论跟帖、社区板块群组、短视频直播和营销号等主体、场景和应用,以全生态的模式对网暴信息进行治理。

    如针对“营销号”蹭热度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如针对网络社区群组“匿名”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板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板块和群组账号。

    “本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网络暴力的特征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在性质上将网暴信息纳入‘违法和不良信息’范畴,明确了《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基础。”朱巍说。

    朱巍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用户的一键防护与一键举报、一键取证做了明确关联,基本形成了阻止网暴骚扰、清除网暴信息和追究网暴责任的三个关键阶段。这从技术和制度上确保了受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追究网暴者责任的能力。

    实践中,很多平台采用赋予用户对网暴信息的一键防护功能,即用户开启后,可以避免信息打扰和骚扰。但网暴信息依旧存在,这些信息对用户的网络人格和社会人格损害日益增加。而在确保一键防护落实的基础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键举报功能,在用户避免被骚扰的基础上,及时高效地对网暴信息、网暴主体、网暴生态进行举报。

    “网暴追责过程的最大难点,就是取证难。在网暴结果发生后,违法人和侵权人就已经删除了相关信息,事后取证很难。《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键取证功能,这就要求平台在配合受害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以技术手段保存证据。”朱巍说。

    朱巍表示,网信办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与“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内在法律逻辑,达到相互呼应的法律效果。如对于网络平台责任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通篇明确法定义务类别,若不积极履行,甚至放任网暴信息传播以达到获取流量目的,则按照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仍需进一步完善

    “《征求意见稿》对于保护个人免受网络暴力侵害,有重要的促进意义。特别是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保护义务与责任,还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机制,这些制度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处置网络暴力信息。”萧鑫说。

    近年来,女性遭受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如“粉发女孩遭网暴”“女子取快递遭诽谤”等事件,萧鑫认为,《征求意见稿》针对未成年人在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要求。但对于女性并没有设置特别保护规则,所以这些有待完善。

    朱巍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网暴受害主体定义为“个人”略显局限。实践中,一些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也经常遭受有组织的网络暴力攻击。因此,他建议意见稿将被害主体范围扩大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更为合适。

    萧鑫认为,目前网络暴力治理制度的构建,主要围绕“网络暴力信息”来展开。要明晰网络暴力信息需要先明确网络暴力行为,“网络暴力信息界定中新提出的‘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的行为,要如何理解需要特别解释。这些行为是侵害了什么人格权益?另外,是否可以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也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呢?”

    此外,网络信息传播规模大、易复制、难删除的特性,决定了要真正避免网络暴力信息对个人的伤害,需要提前加强防范和社会协同治理。因此,行业自律、社会道德引导对于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非常重要,而不是仅仅依靠行政规则和资源有限的行政执法来解决相关问题。

    萧鑫表示,基于网络侵害难追责、损害难恢复的特点,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前防范、预警义务意义重大。但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事无巨细地预防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显然不现实,所以,也可以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事前防范、预警义务的免责标准。

    “《征求意见稿》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虽然最大限度强化了网络秩序安全,保护了网民合法权益,明确了平台责任和违法者责任,但仍不能替代一部完整的反网络暴力法。”朱巍认为,只有进行专门立法,才有可能做到治理网暴乱象的跨部门协调、执法协调、平台责任、全生态治理、信用联合惩戒和技术监管等。

    在朱巍看来,网络暴力损害的不仅是个体的权利,还会破坏互联网的传播秩序和整个社会的信任与安全感,只有将反网络暴力治理上升为维护人民基本权利、保护网络安全和舆情安全的高度,才能真正增加社会信任感,遏制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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